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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2014年03月13日09: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除小孩抚养争议,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为离婚诉讼中最为复杂的问题,而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就成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本人结合实践,就夫妻共同财产作个概述,供网友参考。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以及依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比较概括笼统,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细化,从共同财产的取得内容、取得方式、取得主体等多方面考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那本律师认为这里的 “奖金”应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 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就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的,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不能由夫妻共有。但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即财产权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法定的婚后所得共有制,这里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若离婚,该收益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应包括已得和将得,应包括这种可期待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避免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不周全。在处理时,应对财产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取得时间、婚姻法定财产制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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