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男女打了10万元借条 分手后男方打官司要钱

2014年03月13日13:4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笔恋爱期间女方打下的10万元借条,在双方分手后惹出纠纷:男方以借条为凭告上法庭向女方索还,但女方声称“这并非真实借款”。昨日,这张“恋爱借条” 被法官一审判决有效,女方需偿还男方借款10万元。审理该案的硚口区法院称,女方辩称“非真实借款”的观点并无证据支持,因此要承担法律后果。

  一张10万元的恋爱借条

  25岁的男子小李,递交诉状时并未强调他与女被告小吴间的真实关系。去年10月,他诉称,与小吴2011年相识,后小吴以各种理由向他借款,每次借款出具借条,直到去年6月15日借款已累计超过10万元。经协商后,他同意小吴只需归还10万元,所以就在去年6月18日重新打了张借条,内容为:吴某向李某借得人民币10万元整。

  女方小吴对这张10万元借条却另有说词。她说与男方两年多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而借条也是在恋爱期间写的,并非真正有借款”。

  小吴向法官称,10万元不过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开房、吃喝玩乐的开支。去年初,她听说对方要与别的女人结婚就提出分手,但小李不肯,威胁说“若分手,就必须承担这两年开销的一半,起码5万元”。

  按小吴所说,去年3月她被迫在一张5万元借条上签了名字,但两人又和好了,小李就撕了借条。5月又闹分手,又签了一张5万元借条,和好后小李又撕了。6月底,她坚决提出分手,“他就写了这张10万元的借条,威胁我若不签字,就搞坏我的名声,我只好签了名”。

  法官称“恋爱花费无依据”

  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李、吴二人曾是恋人关系,借条应属恋爱期间所写。但法官认为,从庭审提供的情况看,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借款人小吴应当偿还这笔10万元的借款。

  主审法官表示,尽管小吴口头辩称这笔借款是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但却无依据支撑,因此无法驳倒借条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讲,小吴声称在借条上签名,是受对方威胁所签,“同样也没有证据支持”,综合这两点,只能判决借条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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