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消费者意外受伤 经营者须担责

2014年03月13日14:0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超市忘记安放“小心地滑”警示牌,消费者在购物时不小心跌倒受伤;商场中乘电梯,手意外被夹;景区防护设施不全致游客受伤……近年来,因商家忽视安全责任,导致消费者受伤的例子比比皆是。

  消费者在消费时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3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消法》为消费者送来了一道“护身符”,明确指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 例

  景区防护不当游客受伤获赔万元

  2012年7月7日,福安市民杨女士和刘女士携带一名女孩(未满15岁)三人在寿宁县某漂流景区漂流,途中不幸发生翻船落水事故,致使三人颈部、腹部、脚踝等多处不同程度撞伤,经闽东医院检查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

  事故发生后,杨女士提出了高额赔偿要求。而景区方则认为是由于游客不按安全提示导致事故,双方各执己见。据调查,游客在漂流途中违反景区的安全规定,未按漂流安全员示范教予的方法,抓拉安全绳,松开双手随波漂流,导致了意外发生。但是,景区在发生翻船的潭口未设置水上工作人员,致使三人被冲出很远,直至下一个潭口才被救上岸,属于防护不当,保护工作不到位,在事故中应负有相应责任。经过调解人员多番耐心的沟通协调,最终景区补偿杨女士三人经济损失及医药费共10518.92元。

  解 读

  经营场所须尽安全保障义务

  类似上述事件的公共场所的人身伤害事件屡见不鲜。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新《消法》与之呼应,要求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样规定,加重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同时为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新《消法》还规定了网店、金融服务等消费的安全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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