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男子杀妻跳楼案 家属能否获得保险金?

2014年03月14日14:2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丈夫掐死自己的妻子后跳楼自杀,留下一个只有20个月大的病儿。日前,上海杨浦区一对白领夫妻双亡的事件,一时间掀起轩然大波。其中悲惨、激烈的情形,令人唏嘘不已。

  斯人已逝,留下一个孩子独守人间,而且这孩子还有先天性心脏病,今后需要大量治疗资金。孩子的父母是否有保险金可以留给他?

  据报道,此次跳楼事件中的男主人和女主人生前都购买了人寿保险,男性死者保单受益人写的是父母,女性死者保单受益人写的是老公。而双方所在公司为员工集体投保的团体保险中,这两人当时是否有指定受益人不详。

  因为涉及到被保险人自杀,又涉及到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等比较特殊的复杂情况,我们只能按照目前上述已知的一些情况,逐一做个分析,看看他们在世的家属特别是年幼的孩子是否能拿到理赔金。

  被保险人自杀:关键看保单生效是否已满两年

  在这次事件中,丈夫跳楼死亡,他自己曾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其中包含死亡给付责任。

  但是,因为他是自杀身亡的,因此必须看看他的这份保险合同成立是否已经满两年,如果已经生效满两年的(新保险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他的父母作为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获得100%的保险理赔金;如果该份保单成立还不足两年,那么因为是自杀,保险公司将不给付保险金,但需要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在缴费期间,他曾经停断过缴费,但后来又补缴了保费并申请复效得到保险公司同意,那么如果从复效之日起计算,该保单已经恢复合同效力满两年,同理他的父母可以获得所有的死亡保险理赔金;如果复效还不满两年,则他父母无法获得理赔金,只能拿回保单的现金价值。

  那么,有没有什么特例情况,可以是被保险人即便在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还必须赔偿的呢?

  有的,根据我国从2009年10月1起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自杀条款”中的例外。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两年内自杀,但只要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亦同样需要理赔。

  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例子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如果一个8岁的孩子模仿电视中的人物自杀,因为这个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必须给付赔偿金给这个孩子的受益人。

  但是,这里最为重要的一个关键词就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有人提出,这次杨浦跳楼事件中,女子和男子可能都患有抑郁症,但轻度的抑郁症并不在精神病范围之内,只有程度较深的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但由于即便是精神病人也并不存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所以亦并不能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因此获得理赔。

  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金作为遗产可继承

  在此次跳楼案例中,妻子的那份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丈夫。丈夫作为这份保单的受益人,但同时对被保险人(妻子)施行了杀害行为。

  这样的情况下,该怎么判定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旧的保险法,为了最大程度地防止受益人的“道德逆选择”(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故意加害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危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

  但是根据旧保险法规定下,万一受益人加害了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就不用承担保险理赔义务,被保险人的利益无法获得肯定和保护。

  为此,我国今年国庆后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施行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同时并不妨碍其他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也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不赔。由于该保单中,妻子只指定了丈夫作为单一受益人,且丈夫已经丧失了保险受益权,因此该笔保险金赔偿可以将作为被保险人(妻子)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

  具体来说,在此次案例中,丈夫杀害妻子的同时就丧失了保险金的获得权,这样妻子的这份保单中,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保险金都将作为妻子的遗产,应该被平均分配给她的儿子和她的父母,三人各拿三分之一。

  但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十月一日以前,妻子的这份保单就无法拿到保险金了。

  除了这样一起并不常见的案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还经常碰到一类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夫妻同时在同一起车祸事故中遇难)。在这样的情况下,而且不能确定受益人和被保险人死亡先后顺序的,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这样一规定,就可以指定保险赔偿金就成为了被保险人的遗产,可以让其家属继承,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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