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医院护士打错吊瓶 或判医疗事故罪(图)

2014年03月17日11:4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天坛医院护士打错吊瓶

  北京天坛医院护士打错吊瓶,病人半小时后病危经抢救无效死亡。具体死因是否与吊瓶有关仍需鉴定,但是护士把吊瓶挂错这件事情,确实让人忧心。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是救人治病的主力,而护士是服务病人的白衣天使。因为这个行业掌控着病人的生死,所以进入门槛也是较高的。粗心大意、不认真不负责在这个行业是个大忌!

  据报道称:9月3日早上,河南商丘65岁的王先生在天坛医院换打吊瓶半小时后,突然病危,后经院方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发现,王先生身上扎针的吊瓶上写的是其他患者的名字,家属因此质疑死因与院方失职有关。目前,院方医患处承认确系打错吊瓶,但死因是否与吊瓶有关仍需鉴定。

  护士打错吊瓶或判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罪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 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医院护士竟然可以打错吊瓶,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出现了病人死亡的结果。现在的关键就是鉴定病人的死亡结果与打错吊瓶是否有因果联系,如果有因果联系,那么基本上可以认定该护士触犯了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而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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