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坛医院打错吊瓶疑致患者死亡
天坛医院打错吊瓶疑致患者死亡,而医院致承认大错吊瓶的事实,却否认患者的死因与打错吊瓶有关。医院身上肩负的是患者的性命,连打错吊瓶这样的低级错误都能犯,这让患者如何对医院有安全感?打错吊瓶的护士是干什么去了,是不认识字还是一门心思飞到天外去了连患者与吊瓶上的名字都不确认一下?护士已通过医院道歉,可是道歉能换回一条鲜活的生命吗?承担患者生命健康的院方,何时能够不粗心?
8月 31日清晨,在天坛医院住院的65岁的王先生在换打吊瓶5分钟后,突然感觉手部发紫,眼神呆滞,家属发现后立即通知医院进行抢救,可惜仅仅半小时后,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发现,护士给王先生所打的吊瓶上却写着别人的名字。家属认为,王先生的死和医院的疏忽有关。经过两天的协商,天坛医院和家属达成协议,私下解决此事并给予家属经济补偿。目前,院方医患处承认确系打错吊瓶,但死因是否与吊瓶有关仍需鉴定。而老人在8月8日到天坛医院治疗颅咽管瘤,在8 月19日接受完了手术,医院说手术很成功。出事之前,老人已经能自己下地走路,恢复得不错。医生说,没有意外再住一周就能出院了。
是医疗事故罪吗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综上所述,如果天坛医院打错吊瓶是致使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则相关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因为打错吊瓶明显是由于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毕竟吊瓶上清清楚楚写明了患者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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