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死因非烫死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2014年03月17日11:5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女婴死因非烫死

  女婴死因非烫死,广大网友在为女婴哀悼的同时也在等待着一个真相。近年来,医疗事故频频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为求真相和正义也在不停的作斗争。可是对于日前福建女婴烫死事件,女婴的家长却坚持不愿毁坏女儿的尸体做尸检,并在没有得到确切死因之前吧尸体火化的行为十分蹊跷。

  福建女婴死因并非被保温箱烫死,专家称或死于感染。日前福建泉州一名女婴在保温箱内死亡一事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泉州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昨日称女婴死因并非被保温箱烫死,初步鉴定女婴死于感染。想获得真相的唯一方法就是尸检,但女婴家属拒绝尸检,已将女婴火化。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不会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在医疗纠纷法律实务中,如果多家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同一医疗纠纷进行鉴定的,通常会出现同一鉴定案件,出现不同鉴定结论的情况,这样会给医疗纠纷当事人和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上带来不便和混乱,为避免这样情况的发生,法规做出了对“同一鉴定不再受理”的规定。

  不但医疗事故鉴定如此规定,就连法院受理案件也是“同一案件不再受理”的原则。这不但是一个法律实务原则,也是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工作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

  如果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医学会不会受理的情况。因此,如果想通过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的,应当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本身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参与才可以查清事实,如果仅仅有患者及其家属一方的要求进行鉴定,往往得不到医疗机构的配合,病例资料不能够查阅、当值医师不能够到会陈述事实,这样的鉴定是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医学会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会要求医患纠纷双方共同参与到鉴定会中。单方面的委托往往不能够得到双方的配合和参与,医学会是不会受理这样的鉴定申请的!

  三、如果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因为,如果医疗纠纷已经经过了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者做出判决的,那么医疗纠纷案件已经进入了解决完成的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会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四、如果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原因很简单,如果医疗机构是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其性质已经不再是民事纠纷的范畴,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构成非法行医罪、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伤害的罪名。这样案件有可能由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来处理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在接受什么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

  五、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地位,是否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法规也规定,在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有权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能看出,在诉讼过程中,鉴定的申请权属于医患双方当事人。但是,是否同意的决定权在于法官。医患任何一方的申请都必须经过办案法官的同意和许可。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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