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机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立口头遗嘱,但是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是有效的呢?就此记者咨询了山西省司法学校的张秀颖老师。
张秀颖表示,口头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所以在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的规定,有效的口头遗嘱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这说明,口头遗嘱的订立条件是在立遗嘱人情况危机时才能有效,即立遗嘱人失去书写能力并处在生命垂危的时候无法立下书面遗嘱或其他形式的遗嘱。
二、若立遗嘱人“危险情况解除”,即脱离生命危险,并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立遗嘱,口头遗嘱随即失效,而应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立遗嘱人在抢救后成为失去行为能力的“植物人”,若其口头遗嘱符合法定条件,该遗嘱依然有效。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有利害关系人具体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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