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早年丧偶,独自一人将一儿一女抚养长大。2013年8月,老王患病住院,女儿为全心全意护理老父亲,辞掉了工作,一直伺候在病床前。1个月后,老王病情恶化,在3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老王对女儿口授遗嘱,称自己的全部财产由女儿继承。然而,经医院全力抢救,老王转危为安,身体逐渐好转,并于当年 11月出院回家。没想到的是,次年1月,独自在街道遛弯的老王竟遇车祸死亡。
儿女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女儿认为应当按照老人当初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办,而儿子认为自己也是法定继承人,应当享有继承权,二人为此闹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老王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两个儿女共同继承,遂判决老王的女儿继承老王3/5的财产,儿子继承2/5。
法官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见,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时,才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但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不一定都有效。其中,《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本案中,老王病危之时口述遗嘱,属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当时有3个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当见证人,故该份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齐备,在当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老王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口头遗嘱当然生效,其遗产只能由女儿继承。但事实上,老王后经抢救脱险,经一段时间治疗病情好转并出院了,而且意志正常,具有了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立遗嘱的能力,这表明法律规定的危急情况已经消除,所立的口头遗嘱已归于无效。由于老王出院后没有用书面或录音形式再立遗嘱,而其病重期间所立的口头遗嘱又归于无效,因此,对老王的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由他的儿女共同继承。此外,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3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由于老王在生病住院期间是由女儿照顾的,应当说女儿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判决老王的女儿多分一些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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