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颖索要拆迁款的法律分析

2014年03月17日14:1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大多数人都有利益的追求,笔者也不能逃脱这种规律。但利益追求应当有道,即最低限度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追求利益一旦超出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将会受到相应的制裁。关于追求利益准则,我们前辈的前辈已经作了经典诠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著名影星曹颖,近期因为一起买卖纠纷,与买方因为追求利益发生了矛盾,到底哪一方有“道”(这里严格限定为合法),正等着国家法律的裁判。

  曹颖是笔者较为喜欢的一位明星,因为现在很少看电视剧与主持人的节目,也就没有了寻找“最喜欢”明星的时间,只能是“较为喜欢”吧。当然,或许是跟不上潮流的缘故,笔者也有最为喜欢的明星,那就是老一代德艺双馨的艺术家。扯远了。曹颖十年前卖掉一块宅基地,之后宅基地再易他手,最近将新房主告上法庭,索要巨额拆迁款,笔者认为其宅基地证合法性最关键。

  国家对农村土地有着比较严格的政策,就目前情况来讲对宅基地证的管理也比较严格,只有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获得宅基地证。国家并没有完全放开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仍然禁止宅基地买卖、赠与等行为,即使房地产商开发农村土地,也只有将这块土地转化为国有后,再有房地产商购买。有的同行认为城镇人继承了农村的房屋,实际上就是继承了宅基地,笔者没有见到过该事例被认为合法性的判例。道理很简单,原宅基地证持有人只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者,国家并没有赋予其对这块土地有任意处置的权力。顺便与持这种观点者调侃一下,除非这种意见被立法机关通过并实施,继承了房屋就继承了宅基地才成为可能。

  所以,如果当时曹颖户口在所涉房屋的农村,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宅基地证合法的可能性才比较大,反之笔者只能讲很麻烦。

  最后需要指出,即使曹颖为宅基地的合法持有者,该地上物的交易因涉及宅基地问题,其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根据双方订立时的过错程度,获得部分拆迁款,也就是说获得全部的拆迁款几乎没有可能。如果曹颖不是宅基地证得合法持有者,或新房主为该村成员且已经取得了合法宅基地证,那曹颖几乎没有了赢得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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