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扩围应有进有退

2014年03月17日14: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消费税改革。之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态,消费税改革包含扩大范围以及调整征收环节两种。

  在财税界,对消费税的关注莫过于两种传言,即在消费税扩大范围后变为地方税或者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消费税始于1994年分税制之后建立。属于中央税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课征范围涉及烟、酒、化妆品、成品油等14个品目,部分应税消费品还划分为若干子目。

  按照税种的基本属性,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也就是流转税,现在营业税即将取消,几个大型流转税种都是属于中央税,而消费税从理论上看宜于划归中央政府。这主要是因为消费税属于一个极具调控作用的税种,课税对象集中于对资源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或消费行为,

  因此,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可以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避免地方政府的无序税收竞争。但是我国由于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税政的不统一现象和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矛盾不突出。

  营改增之后,财政体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财力缺口的弥合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稳定,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需要一个税种能够弥补营业税变增值税之后的地位。消费税税源丰富,大部分税源具有稳定性,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可以与营业税置换,解决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

  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税的征税品目也存在越位调控的现象,需要进行退出式调整。对于未来消费税来说,将是有进有退。

  首先根据收入分配目标,调整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制仅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课征消费税,而其他如高档服饰、高档箱包、高档皮草、高档家具、私人飞机等奢侈商品,以及高档夜总会、高级会所、高档餐饮等奢侈消费行为,并未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

  其次从收入分配的层面看,覆盖范围不完全,存在调控缺位的现象,需要扩大奢侈品征税的范围,并将高档的消费、娱乐、健身等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化妆品的使用现已成为普遍现象,统一征税与社会基准不相符,建议对于普通化妆品应退出征税范围;再如汽车轮胎征税的财政意义过强,列入消费税进行调整的目的性不突出,可以考虑对该类消费品停止征税;再如酒精通常用作生产资料,对其课税导致生产成本增加,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因此应该停止对此类商品课征消费税。

  再有就是要根据环保节能政策导向,逐步扩大环境类消费税的课征范围。要扩大对能源产品的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对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主要限于成品油,而国外许多国家都对煤炭、天然气和电力征税。特别是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也是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有必要将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以提高煤炭的使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还要扩大污染性产品的征税范围。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诸如电池、白炽灯、化学农药、洗涤用品、塑料袋包装物等一些不利于环保的污染性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就我国当前的情况看,除了轮胎外,对这类污染性产品征收消费税还是空白。因此,今后应把上述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

  我国的消费税还存在同类消费品课征不同税种的现象。例如车辆购置税与小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并存,烟叶税和烟类消费税并存,很多税种征收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税负水平和财政预算的平衡,具有相同的税种性质和课征方式。因此应该将此类税种合并,避免重复征税。

  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消费税改革。之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态,消费税改革包含扩大范围以及调整征收环节两种。

  在财税界,对消费税的关注莫过于两种传言,即在消费税扩大范围后变为地方税或者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消费税始于1994年分税制之后建立。属于中央税种。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课征范围涉及烟、酒、化妆品、成品油等14个品目,部分应税消费品还划分为若干子目。

  按照税种的基本属性,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也就是流转税,现在营业税即将取消,几个大型流转税种都是属于中央税,而消费税从理论上看宜于划归中央政府。这主要是因为消费税属于一个极具调控作用的税种,课税对象集中于对资源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或消费行为,因此,中央政府统一征收可以有效地发挥调节作用,避免地方政府的无序税收竞争。但是我国由于税收立法权的高度集中,税政的不统一现象和政府间的税收竞争矛盾不突出。

  营改增之后,财政体制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财力缺口的弥合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立。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稳定,也就是说地方政府需要一个税种能够弥补营业税变增值税之后的地位。

  消费税税源丰富,大部分税源具有稳定性,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可以与营业税置换,解决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

  消费税改革扩大范围另一层面是指消费税的征税品目的调整。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税的征税品目也存在越位调控的现象,需要进行退出式调整。对于未来消费税来说,将是有进有退。

  首先根据收入分配目标,调整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制仅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课征消费税,而其他如高档服饰、高档箱包、高档皮草、高档家具、私人飞机等奢侈商品,以及高档夜总会、高级会所、高档餐饮等奢侈消费行为,并未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

  其次从收入分配的层面看,覆盖范围不完全,存在调控缺位的现象,需要扩大奢侈品征税的范围,并将高档的消费、娱乐、健身等行为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化妆品的使用现已成为普遍现象,统一征税与社会基准不相符,建议对于普通化妆品应退出征税范围;再如汽车轮胎征税的财政意义过强,列入消费税进行调整的目的性不突出,可以考虑对该类消费品停止征税;再如酒精通常用作生产资料,对其课税导致生产成本增加,不利于生产的发展,因此应该停止对此类商品课征消费税。

  再有就是要根据环保节能政策导向,逐步扩大环境类消费税的课征范围。要扩大对能源产品的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对能源产品征收消费税主要限于成品油,而国外许多国家都对煤炭、天然气和电力征税。特别是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也是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有必要将其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以提高煤炭的使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还要扩大污染性产品的征税范围。

  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诸如电池、白炽灯、化学农药、洗涤用品、塑料袋包装物等一些不利于环保的污染性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就我国当前的情况看,除了轮胎外,对这类污染性产品征收消费税还是空白。因此,今后应把上述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资源性、污染性产品逐步纳入征税范围。

  我国的消费税还存在同类消费品课征不同税种的现象。例如车辆购置税与小汽车、摩托车消费税并存,烟叶税和烟类消费税并存,很多税种征收的主要原因是基于税负水平和财政预算的平衡,具有相同的税种性质和课征方式。因此应该将此类税种合并,避免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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