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 午12月10日,王某某向李某某立据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为10个月,月息2%。2008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债务人王某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某找到王某某结算,经结算,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2008年10月30日前还清。”逾期后王某某仍未归还,李某某遂于2009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王某某给付欠款12万元及以12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8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
律师说法:
“利滚利”也称复利。所谓复利,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通常而言,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以借款数额与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利息数额之和为本金再计算利息,以此类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得出的利息数额。
那么究竟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时,适用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借贷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换而言之,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只要按照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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