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债权转让未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不同意债务抵消
2006 年2月4日,王某向宋某借款1万,约定一年后还款,但到期后王某找各种理由拖延偿还。某日,宋某遇到邻居张某,谈到王某拖欠房款不还之事,张某说他还欠着王某1万元借款未还。宋某觉得对王某追款无望,遂将1万元债权转让给了张某,并通知了王某,张某以此要求与张某进行抵消,王则认为,张某与宋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没有征得其同意,且张某与宋某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债权转让无效,不同意抵消。在要求张某还款吴国的情况下,王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无效,张某偿还欠他的1万元。
结果:债权人可以抵消,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双方另有约定外,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债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债权协议,且通知了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债权转让不必经过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告知义务债权转让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故法院判决宋某与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王某有效,张某可以凭此债权对王某行使抵消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什么是债权转让?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一是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是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
如何正确认识债权转让与债务人同意的关系呢?债权人对自己所有的债权的处置应该是完全自主的.债权的转让是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债务人并不是转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所以债务人的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成立。但债权的转让涉及到债务人向谁履行债务有效的问题,所以,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债权转让合同有以下特点:
1、原合同的成立、有效是债权转让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原合同不成立或无效,那么债权转让合同也不能成立生效。如:原合同标的为法律所禁止的,本身无效,那么债权人就此债权的转让也无效;原合同部分无效,债权转让合同亦部分无效。
2、债权转让合同的内容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债权转让合同的标的、金额、数量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均与原合同保持一致。否则,则视为合同的变更,而非债权的转让。
3、债权转让的条件限制。《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债权转让除外的三种情形:“(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所谓“合同性质”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如继承、身份权、人格权、肖像权及人身损害赔偿等;“当事人约定”指当事人就债权转让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债务人如果知道债权人转让给第三人就不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指法律明文规定了不得转让债权的情形或受让主体的限制。如某些行业规定了特定的企业才可经营.或企业章程规定了经营范围,则相关的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也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
债权转让签合同,通知债务人就行;债务转让比较难,必须有债权人同意才行。因此在本案中转让方宋某与受让方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通知了债务人王某,不存在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宋某、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有效。张某凭此债权可以对王某行使抵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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