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370至今杳无音讯,无时无刻不在折磨着机上200多位乘客家属的心。目前,多国组织的联合搜救仍在进行,对航班失踪的原因也有多种猜测,而随 着马航慰问金的发放,一些后续赔偿问题也成为舆论焦点。日前,记者采访了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航空法专家刁伟民律师等专家,对马航失联事件的相关 赔偿问题做以解答。
问题1 如果遇难赔付标准是什么?不管有无过错,航空公司都要赔
“由于目前马航航班仍处于失踪状态,所以该以何种方式索赔,以及理赔的内容有哪些还很难确定。 ”曾参与多起民航诉讼案件的刁伟民律师表示,通常情况下,在航空事故中,对于生还的旅客,可申请精神赔偿及抚慰金;对不幸罹难的旅客,则应根据具体航班情 况(国际航班还是国内航班),按相应规定来进行索赔。
刁伟民表示,如果是国际航班遭遇空难,且涉及国家已加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下简称公约),那么伤亡者家属的索赔应依照该公约进 行。“按照公约,空难罹难者家属及受伤乘客获得的赔偿主要包括两部分:第一,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第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
记者了解到,上述公约目前缔约国共有105个。根据该公约,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航空公司)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赔偿10万“特别提款 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如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也就是说,对因旅客死亡或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 失,只要造成死亡或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在上、下航空器时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
据介绍,中国和马来西亚,即此次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属国均为公约签约国,所以如果最终确定飞机遇难,马航应按照此公约的规定对机上乘客家属进行赔偿。
问题2 飞机找到之前可否先行赔付?如国内法有要求,要赔付
14日,中国民航局局长李家祥表示,历史上曾有飞机失联60年,希望公众要有心理预期。那么,如果飞机短期内无法找到,能否先行赔付?
根据上述公约第二十八条,因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在其国内法有如此要求的情况下,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迟延地先行付款,以应对其迫切的经济需要。此种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并可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扣除。
问题3 特别慰问金属于什么范畴?应该与赔偿无关
11日,马航在北京为乘客家属发放了3.1万元的特别慰问金,起初不少家属不敢领取。而在马航声明不会抵扣将来的赔偿后,家属们才开始放心排队登记。对此有律师提醒,家属在签收任何款项时务必看明细则,不要随便签附加条款。
特别慰问金究竟属于什么范畴?家属该不该领取?刁伟民律师分析,特别慰问金应该属于航空公司的善意资助,完全出于自愿原则,与赔偿无关,所 以家属可放心领取。但另一方面,发放慰问金也并不代表马航承认存在过失。“因为确定航班事故的原因很重要,只有事故定性后才能正式进入理赔程序。例如法航 447次航班失联后,理赔3年多之后才开始进行。 ”刁伟民说。
问题4 赔偿数额根据什么确定?罹难者的余生收入,各国差距大
在以往的航空事故理赔中,“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常常见诸报端。
刁伟民表示,同命不同价主要来源于上述公约中的非限额赔偿原则。目前,在欧美等国家通行的无限额赔偿,采用的计算依据是“余生收入法”。所 谓“余生收入法”,是指死伤者的年收入(现有的和将来可预期增加的)×预期寿命的年数 (一般到60岁)-死伤者自己的开销和税款=实际赔偿数额。由于欧美国家个人的纳税记录非常完整,计算其余生收入数额并不复杂。但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 很难计算出一个具体数额。
此外,巨额赔偿也往往是航空公司无法接受的,所以公约确定的其实是有条件的非限额赔偿原则。
据了解,在2013年的韩亚航空事故的索赔过程中,曾有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如果空难重伤员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赔偿额预计达数百万美元,甚至接近1000万美元。如果在亚洲,赔偿额可能少得多,甚至相差百倍。
11日,马航在北京为乘客家属发放了3.1万元的特别慰问金。
解读
如果真是遭遇恐怖分子要怎么赔?
在不能确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因而飞机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吉隆坡国际机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索赔对象。
1.如果马航有失误赔偿“无限额”
按照上述公约的规定,如果MH370最终确定遇难,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虽然说是无限制,但 是具体理赔过程中还是会对损失有一定的估算。在欧美国家,根据上不封顶的原则,只要有足够证据,家属甚至可以得到遇难者预计工作期内的所有经济收入总额作 为赔偿。但很多发展中国家,无法做到这一点。
2.如飞机出故障另案起诉制造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是航班飞机本身出现故障,导致航空意外发生,那么旅客家属还可以追究波音公司的责任。如果最后被查出是波音公司的过失,那么家属可以另案起诉波音公司,进入司法程序。
3.如遭遇恐怖袭击需要多国协商
依据上述公约,对于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免除:一是损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 为、不作为造成的;二是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因此,如果是遭遇恐怖袭击或被军方击落,马航将不需要承担10万“特别提 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而这样的情况也将十分复杂,最终赔偿将在国际协商之后才能得出结论。
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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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特别提款权”是多少钱?
记者了解到,上述公约中提到的10万“特别提款权”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国际诉讼索赔专家、“跨国空难索赔第一人”郝俊波律师表示,特别 提款权的计算很复杂,而且是变动的,应按判决当日的货币价值来计算。通常,空难案几乎都是调解结案,实际给的都是整数。目前,国内一些律师初步估算的赔偿 金额大约为120万元人民币。
对索赔时效,郝俊波律师认为,根据公约,索赔在确认空难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就可以。乘客可在飞机失去联系的两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当然宣告死亡只是个法律程序,如果两年后乘客安全回家,可撤销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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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在哪起诉?有5种选择
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向目 的地的法院提起。二、对于因旅客死亡或伤害而产生的损失,诉讼可以向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法院之一提起,或在这样一个当事国领土内提起,即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 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
这就意味着,国际航班乘客或家属决定在哪寻求赔偿有5种选择:乘客国籍所在地,最终目的地,机票合同签订地,航空公司所在国及航空公司业务主要发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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