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今起施行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2014年03月17日14:50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天起施行,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经营者责任强化、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规范方面,均有不少亮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盘点其中几个。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日渐增多,但一直以来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法律地位不明确,消费者维权较难。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 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 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实行部分商品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维权最难的是举证,为解决这一难题,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 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实行有 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

明确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本次消法的修订强调对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保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消协诉讼主体地位

实践中,对于侵犯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单个消费者出于举证困难、维权成本等各种原因而不愿维权,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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