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7月,32岁的王晓燕经人介绍认识了31岁的张磊。当年9月,张磊送给王晓燕5万元彩礼钱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因为婚前缺乏了 解,两人在度蜜月期间摩擦不断。蜜月结束回来后,王晓燕发现婆婆已经着手开始装修她和老公的新房,在后续的装修过程中,王晓燕和婆婆因装修风格、选材等方 面屡屡发生矛盾,最终因选择的壁纸颜色问题两人大吵一架,婆婆气得住进了医院。今年1月,张磊提出离婚,并要求王晓燕返还5万元彩礼钱。鉴于张磊决绝的态 度,王晓燕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钱,同时要求张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便到检察机关咨询。
【检察官说法】女方的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法律支持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金燕翔:《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张 磊给了王晓燕5万元彩礼钱后,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了3个多月。此外,张磊给付5万元的彩礼钱并未导致他无法维持生活。因此,张磊要求王晓燕 返还彩礼钱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 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王晓燕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包 括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中。本案中,张磊不具备以上4种情形,且导致双方最终决定离婚,王晓燕也具有一定过错。所以,王晓燕不具有请求 损害赔偿的主体资格,因此她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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