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18岁少女失恋饮白酒醉亡 劝酒友人是否担责(图)

2014年03月18日11:1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武汉18岁少女失恋饮酒醉亡

  武汉18岁少女失恋饮酒醉亡,究竟谁之过?近日,武汉一少女小柳失恋后,与友人饮酒散心,却不想因为饮下一斤白酒而醉亡。对此,家人愤怒不已,分别向酒店和共同饮酒的友人们提出赔偿要求。武汉少女失恋饮酒醉亡,这责任该由谁来担当?

  2 月15日,小柳与朋友小姣、小黄上网聊天,谈到自己的男友移情别恋,气愤不已。见朋友如此郁闷,小姣提议聚会散散心。网上一约,朋友圈12人积极响应,当晚赴汉阳火车站附近一餐馆聚会。数年未见的同学朋友相见,气氛异常热烈。小柳与朋友对饮聊天,在友人劝说下,一口一杯,3小时过去,小柳已喝下近一斤白酒。见她酒醉无法回家,小姣叫上几位同伴,陪同小柳入住附近一家酒店。凌晨3时许,小柳口吐白沫,怎么叫都叫不醒。小姣立即与同伴报警,急救车赶到时,医生检查发现小柳已死亡。事后,经警方调查及法医鉴定,小柳系醉酒死亡。小柳父母失爱女痛不欲生,家属数十人围堵酒店,并向同小柳饮酒的其他11人提出赔偿要求。

  劝酒友人是否担责

  劝酒友人致使朋友死亡是否担责,特别是承担刑事责任,这要从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来审视。从客观方面来说,主要是解决劝酒行为和朋友死亡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刑法因果关系;从主观方面来说,要看行为人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就是主观罪过心态。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必然因果和偶然因果两种。偶然因果联系,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比如,行为人抢劫被害人,被害人逃跑。在横穿马路时,被害人由于慌乱被正常行驶的汽车轧死。在这个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行为人不仅对抢劫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对被害人的死亡也须负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并不是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是在对抢劫罪进行量刑时体现出来。

  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行为人以限制自由的方法强迫被害人在其作坊中劳动。被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寻机逃出作坊,行为人发现后在持棍棒追赶。被害人慌不择路,失足落入路边沟里,头碰石头,造成重伤。在这一案例中,如果行为人仅有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由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但是,现在发生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行为人的强迫劳动行为与此结果之间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据此可以认定行为人的强迫劳动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

  研究和确定某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对于解决这一行为人对于该危害结果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其当然不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是由谁的行为造成这一问题,因此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否则,即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可以认定友人劝酒和少女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只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实际上劝酒者并没与主观罪过,即缺乏故意和过失的罪过心态。所以,可以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劝酒者没有刑事责任,可以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当然,您还有一个更讨巧的办法就是找律师咨询,刑事方面的专家律师随时帮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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