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龙指事件,我们一直认为上午的部分投资者也能索赔,该观点为我们首次提出并且至今仍只有我们坚持该观点,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我们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两位投资者的起诉,证明了我们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打破了之前‘不受理上午交易投资者索赔’的传言,是乌龙指事件中索赔范围的重大突破。”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按照《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证监会将光大证券(601788,股吧)的行为界定为内幕交易,其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为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卖出了50ETF和180ETF以及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那么,只有在同样时间段内买入50ETF 、180ETF、IF1309股指期货合约、IF1312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方可索赔。这无疑将很多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
王智斌认为,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投资者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经过我们分析,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王智斌表示。
不过,王智斌也指出:“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大盘当时已经暴涨,投资者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因此,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相关阅读: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主讲人: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议人: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石佳友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 时间:2010年9月24日 晚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报告厅 王……[更多]
解析《侵权责任法》在审判中运用
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7月1日的实施,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进一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过去的民事侵权法律规范作了一些重大调整。作为法官的裁判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施行……[更多]
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 2010 )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www.court.gov.cn2010-12-21 15:2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本条规定了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方法。……[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 2010 〕 23 号 各……[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