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相关阅读: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咨询: 2008年10月21日,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方到甲方的指定地点提货”。甲方完成供货义务后,双方于2008年10月26日共同确认出具了一份对账单,载明乙方尚欠甲方……[更多]
郑某建、林某清、雅各布走私普通货物案—关于外国籍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走私普通货物的管辖权问题
郑某建、林某清、雅各布走私普通货物案—关于外国籍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走私普通货物的管辖权问题 -、基本情况案由:走私普通货物 被告人:郑某建,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2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监视居住,11月20日……[更多]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 SW 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 侵权纠纷 可由 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进行管辖,由于 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产品 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侵权行为……[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