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7日,上海高院受理了本市第一例引渡请求审查案件。该案被请求引渡人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沙宾科夫·尼古拉·米哈伊洛维奇,2005年1月11 日,沙宾科夫在靠泊上海港的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籍“领袖”号货轮上,殴打另一俄罗斯联邦公民,并致其死亡。本市司法机关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要求,立案侦查并羁押了沙宾科夫。俄罗斯联邦根据本市司法机关移送的证据确认,沙宾科夫已涉嫌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杀人犯罪,据此请求将其引渡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引渡法的规定,引渡请求审查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我国引渡法和有关引渡条约规定的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是我院审查的首例案件,也是国内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的几起案件之一。关于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的问题,我国引渡法仅作了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国内少数几个受理过引渡请求审查案件的高级法院也尚未形成比较规范、成熟的开庭程序规范,更没有相应的裁定文书格式可循,案件审查具有一定的难度,相应地,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确保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圆满完成审查工作任务,为今后本市乃至其他法院审查引渡请求案件创建范例,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和关注本案的审查工作,决定由齐奇副院长担任审判长,会同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和副庭长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在审判长的领导和主持下,合议庭以依法、创新、公正和效率为指导思想,确立了下列审查引渡案件的十项工作要领,并根据要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案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进行了审查。
要领之一:必须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条约和惯例,为案件审查做好司法依据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是审查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合议庭着重学习和研究了引渡法和条约全文,通过归纳疏理,充分了解、熟练掌握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审查的基本程序、引渡审查的基本要求、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权利、准予引渡请求的条件等规定,充实和提高审查引渡请求案件的法律素养,为案件的审查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针对引渡请求审查案件的程序特点,积极查找有关资料和文献,开拓视野,尽可能地撷取最高法院、外省市法院乃至国外司法机关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炼审查规则、积累审查技巧,为本市首例引渡请求案件的审查做好充分的准备。另外,由于本案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行为地是中、俄之外的第三国国籍的船只,俄罗斯联邦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具有司法管辖依据,也是案件审查的重点问题之一。为此,合议庭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有关规定作了专题研究,并且查阅了有关第三国的信息资料,为应对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就该问题提出的异议,提前做好了充分的法律准备。
要领之二:必须严格依照我国引渡法和有关引渡条约规定,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立案审查。
引渡法第十条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第十三条规定,请求国提交的引渡请求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但合议庭审查发现,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书未附中文译本,也没有提供任何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明显不符合引渡法规定的审查引渡请求案件的立案条件,影响本院对案件的立案审查。据此,合议庭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了通过外交途径敦促俄方补充提交有关中文译本和证据材料的建议,有效地消除了案件进入审查程序的法律障碍,使案件的审查得以及时、迅速地进行。
要领之三:必须了解被请求引渡人的思想动态,释法明理引导其依法参与审查活动。
本案被请求引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于2005年1月12日被本市公安机关侦查羁押,至2006年8月7日我院立案审查俄罗斯联邦的引渡请求,已历时近一年零八个月。这其中除了侦查取证、俄方审查启动引渡请求、我方审查受理引渡请求等必经程序耗时外,我有关司法机关因经验不足,一度将被请求引渡人行为发生地视为中国领域而对案件进行审理,也是导致羁押时间延长的因素之一。由于羁押时间较长,且我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曾向被请求引渡人明示案件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应当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判,导致被请求引渡人思想情绪极度抵触,终日抱怨受到不公正待遇,屡屡违反监管规定,多次提出无理要求,甚至以绝食等过激行为相要挟,被羁押场所视为危害监管秩序的隐患。
针对这一可能妨碍案件审查顺利进行的特殊情况,合议庭决定,以依法向被请求引渡人送达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书副本为契机,主动了解其羁押状况,掌握其思想动态,并进行必要的疏导。据此,在向被请求引渡人履行送达手续时,合议庭除依法向被请求引渡人宣告案件已进入引渡审查程序,告知其依法享有对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和委托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权利外,着重通过耐心倾听其宣泄心中积怨、认同其提出的合理要求、贬责其扰乱监管秩序的过激言行、正告其应当遵守中国羁押场所监管规定、提示其可以就所认为的不公正待遇问题向中国法律监督机关提出意见、解答其因被请求引渡而产生的疑问、释明法院将在开庭审查期间依法充分保护其申辩权利等方式,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疏导。为取得监管机关的认可和配合,发挥监管环节的调适作用,合议庭还与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作了沟通,商请羁押场所在严格依法监管的前提下,考虑被请求引渡人的饮食习惯、语言障碍和羁押时间较长等特殊因素,在有关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适当提高其生活待遇,以体现中国司法机关对其所处困境的关注,从而缓解其抵触情绪。经过合议庭和羁押场所的共同努力,被请求引渡人的情绪明显趋于缓和,表示愿意服从羁押场所的监管、尊重本院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俄罗斯联邦引渡请求进行的审查、履行中国法律规定的被请求引渡人的有关义务。被请求引渡人态度的转变,为顺利进行开庭审查创造了条件。
要领之四:必须依照引渡法并参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赋予被请求引渡人充分的诉讼权利。
鉴于引渡法对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请求审查程序中的权利,仅作了可以对引渡请求提出意见、委托中国律师和对高级法院引渡裁定提出意见的原则性规定,对于被请求引渡人拒绝或者无力委托律师时如何处置、被请求引渡人是否还享有其他权利等,均未明示的实际立法状况,合议庭特别注重参照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赋予了被请求引渡人充分的诉讼权利。例如,按照引渡法的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可以委托中国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但本案被请求引渡人却表示不需要委托律师。对被请求引渡人的这一弃权之举,合议庭并没有简单地予以认可,而是从被请求引渡人系外籍人员,不了解我国引渡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中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其难以及时、充分、有效地针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书发表意见,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客观、公正、文明地进行案件审查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最高法院发布的有关审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为被请求引渡人指定律师,并说服其接受这一决定。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被请求引渡人遵循我国引渡法的要求,围绕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向法庭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答辩意见书,有效地行使了我国引渡法所赋予的抗辩权利。又如,引渡法只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引渡案件,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除此之外,对于被请求引渡人在审查程序中,特别是在开庭审查程序中,是否可以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提出异议,是否可以在法庭审查终结前针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发表最后意见,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可以选择使用汉语发表意见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合议庭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赋予被请求引渡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和拒绝使用俄语翻译服务的权利。合议庭认为,根据引渡法对请求国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进行程序审查,与依照刑法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如何适用刑罚进行实体审判,虽然诉讼活动的性质和系争对象明显不同,但案件当事人面临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境遇是一致的,因而法院有义务使被请求引渡人同等地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诉讼权利,除非引渡法有特别的限制性规定,人民法院没有理由限制被请求引渡人行使这些权利。通过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赋予被请求引渡人应有的权利,展示了我国引渡请求审查程序的文明和公正,体现出中国法律和人民法院尊重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权利的良好风范。
要领之五:必须精心拟定公开开庭审查提纲,积极做好应对预案。
审查外国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全新课题,没有先例可循。合议庭认为,对引渡请求的审查,与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一样,核心在于对开庭程序和审查内容的把握。依法正确设置庭审程序和内容,是做好整个案件审查工作的关键。基于这样的考虑,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导下,以审查程序和内容设置为突破口,依照引渡法规定的程序框架和基本原则,根据引渡请求审查案件的特点,借鉴审判刑事犯罪案件程序和内容的基本要素,精心布局、逐项设计、反复评估、逐字斟酌、数易其稿,最终形成由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审查、引渡请求案件由来和审查法律依据宣告、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权利宣告、引渡请求书指称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情况审查、引渡请求书承诺义务情况审查、被请求引渡人陈述最后意见等主要程序和内容组成的庭审提纲。其中,对于引渡请求书指称被请求引渡人涉嫌犯罪情况是否审查的必要内容问题,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有意见认为,引渡法第七条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是“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据此理解,只要引渡请求书指称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所涉及的罪名,依照我国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均构成犯罪,就视为符合了这一条件。因而无需对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审查。但合议庭认为,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是准予引渡的必要前提。如果不能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那么所谓的罪名也难以成立,更无法审查判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的问题。从引渡法第十二条关于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的具体规定来看,也体现了应当对被请求引渡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审查的法律精神。如若不然,立法就没有必要作出请求国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议庭决定,将被请求引渡人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作为审查程序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入庭审提纲进行审查。
在拟定开庭审查提纲的同时,考虑到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被长时间羁押而在法庭上发泄积怨,进而提出与审查引渡请求无关的问题,甚至情绪过激扰乱法庭秩序,合议庭还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作了充分的预估,制定了多种应对方案,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保障。例如,针对沙宾科夫可能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对其实施较长时间刑事羁押,以及有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曾表示其系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合法性问题等进行无端指责的情况,合议庭拟定了“释明+警告”的应对方案,即向被请求引渡人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是应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照会的要求,对发生在‘领袖’号货轮上的俄罗斯公民被殴打致死亡案件进行刑事侦查。中国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包括对你所采取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根据中国司法机关侦查取得的证据,认为你应当承担俄罗斯联邦公民的刑事责任,并已决定对你发布国际通缉令实施拘留。中国司法机关对你实施的刑事羁押,是案件侦查、引渡程序启动及其受理、审查所必须的,也是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国际通缉令和拘留强制措施所要求的,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无可置疑。至于你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争议问题,将由法庭依法审查认定”,并据此警告被请求引渡人,不得继续在法庭上发表指责中国司法机关的言论。又如,针对沙宾科夫可能对羁押场所监管人员的监管方式、手段发表诬告不实之词、发泄不满情绪的情况,合议庭拟定了“警告+疏导”的应对方案,即警告被请求引渡人沙宾科夫:“中华人民共和国羁押场所的监管人员是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你执行羁押监管,作为在中国境内的被羁押人员,你有义务服从中国羁押场所监管人员依法施行的监管措施。”同时对其进行疏导:“如果你认为监管人员的监管方式和手段涉嫌违法,可以在法庭审查终结后,以书面方式向法庭提出意见,由法庭依法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监督机关调查处理。”
经实际庭审检验证明,合议庭拟定的开庭提纲基本符合引渡请求审查案件的庭审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俄罗斯联邦驻沪总领事馆官员旁听后,也对合议庭主持的庭审表示满意。
要领之六:必须针对引渡案件审查参与人的特点,创新法庭布局。
按照引渡法的规定,对引渡请求案件的公开开庭审查,是人民法院就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涉案当事者不是检察机关提请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审查的对象不是控、辩双方讼争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量刑问题,法庭也不对请求国指称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是否清楚、确实进行审理和判决,因而实质上是一种听取被请求引渡人陈述及委托律师意见的刑事听证程序,不属于刑事审判程序的范畴。而现行刑事法庭的布局,都是根据刑事审判程序的需要设置的,目的也是要体现控辩两造对立的诉讼特点,并不适合于刑事听证程序的需要,也难以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审查、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由于刑事听证程序的法庭如何设置,现在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合议庭从审查引渡请求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现有的刑事审判法庭为基础,综合考虑上述审查程序的特点,在不改变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座位的前提下,探索性地设置了被请求引渡人与律师同排直面正对合议庭就座的法庭布局,有效地解决了现行刑事法庭不适应听证程序的问题,较好地体现了引渡请求案件审查程序的特点,也为上海法院刑事听证法庭格局开创了范例,上海法院依法、公正、文明审查外国政府引渡请求的风采亦藉此得以充分彰显。
要领之七:必须针对高级法院引渡案件审查程序的特点,精心制作裁定书。
依照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请求引渡案件,应当根据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作出引渡裁定书,即裁定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条件或者裁定不予引渡。但是,高级法院引渡裁定书应当如何制作,最高法院尚未予以明确规范,有过审查此类案件经历的外省市高级法院的引渡裁定书文本,也难以作为标准的样式。为此,合议庭在分析、研究现有规定和有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决定以最高法院制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为基本框架,结合引渡案件审查程序和审查内容的特点,参考最高法院有关引渡裁定书的语言规范,制作适用于高级法院的引渡裁定书。根据引渡法第二十五条关于高级法院引渡裁定需经最高法院核准的规定,高级法院对请求引渡案件的审查,从审级上讲具有初审的性质,类似于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审程序。据此,合议庭以《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样式为参照依据,结合请求引渡案件审查程序之听证特点进行必要的修正和重构,以被请求引渡人身份事实、引渡请求案件来源、审查管辖依据和审查程序、引渡请求国的请求和被请求引渡人及其律师抗辩意见、法庭对抗辩意见的审查分析结论、法庭对请求国引渡请求的裁定结果和法律依据等为叙述主线,借鉴、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最高法院引渡裁定书的法律用语表述,运用集体智慧,群策群力、精雕细琢,精心撰写,最终形成了符合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反映审查管辖级别、凸现审查程序及内容特点、语言规范严谨的高级法院引渡裁定书,并得到最高法院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引渡裁定书重点突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及律师意见的分析评判,强调以理服人,目的在于促使被请求引渡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裁决结果。例如,沙宾科夫在庭审中提出,其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发生在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籍的货船上,按照有关国际法的规定,该船属于船籍国领土,应当由船籍国行使司法管辖权。对此,引渡裁定书在查明我国引渡法和俄罗斯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表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国虽然对“领袖”号货船享有司法管辖权,但该国并没有提出引渡沙宾科夫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请求,而俄罗斯刑法则明确规定,俄对在其境外实施犯罪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司法管辖权,被请求引渡人否定俄罗斯联邦对其行为行使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意见难以成立。又如,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俄方引渡请求对沙宾科夫涉案行为的叙述,与其提供的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尽相符,难以据此追诉被请求引渡人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谋杀罪。对此,引渡裁定书以我国引渡法和中俄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为依据,明确指出,被请求引渡人行为的犯罪性质问题,不构成应当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条件,不影响对俄方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准予引渡条件的审查。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刑法规定的谋杀罪,应当由俄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证据和本国法律规定作出裁判,中国法院依法不予审查和认定。再如,针对沙宾科夫和律师在庭审中均提到的、沙宾科夫被我司法机关羁押期间的折抵刑期问题,引渡裁定书明确承诺,将如实通知俄罗斯联邦司法机关根据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决定,等等。引渡裁定书宣布后,沙宾科夫未对引渡裁定书的分析评判意见表示异议。
要领之八:必须充分发挥律师的参与和配合作用,切实保障法庭审查的顺利进行。
基于本案审查的系上海首例案件的性质,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特别指定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徐晓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晓青,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翟建,为本案被请求引渡人提供法律帮助。合议庭认为,律师是审查程序中的主要角色之一,首例案件审查工作的圆满完成,离不开律师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因此,合议庭十分注重发挥两位资深律师作用,充分倾听他们的意见。例如,在决定使用被请求引渡人与律师同排直面正对合议庭就座的法庭布局时,合议庭不是简单地以法庭主持者的身份自行其事,而是主动告知律师改变法庭布局的意图,建议他们从庭审参与者的角度,对这种法庭布局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在取得律师认同后才付诸实践,避免了律师因不理解而提出异议,从而影响开庭审查的风险。又如,针对本案被请求引渡人因被较长时间羁押而情绪急躁、对司法机关怀有抵触心理的实际情况,为引导被请求引渡人在法庭上正确、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法庭审查的顺利进行,合议庭在尽力做好释法劝解工作的同时,也尝试着发挥律师的作用,通过律师为被请求引渡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途径,建议律师着重向被请求引渡人提供遵守中国法律、依照中国法律正确应对审查程序的法律援助意见,配合做好被请求引渡人的工作。实践证明,借助于律师的正确引导,从另一个侧面对被请求引渡人情绪的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法庭审查最终在平静和缓的气氛中,顺利进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