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甲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何某飞 陈某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乙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申请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9日与被申请人乙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于2005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
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材料。被申请人在收到有关材料后,没有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申请人选定仲裁员 ,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 ,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协议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会主任指定 担任首席仲裁员。于2005年3月24日由上述三仲裁员组成本案仲裁庭。
由于本案与(2005)穗仲案第 号案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均一致,故二案合并审理。仲裁庭于2005年5月2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某飞、陈某和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 到庭参加仲裁。
仲裁庭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时人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节协议。
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予以裁决。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申请仲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4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要求合同上的日期写成2004年11月29日,以便被申请人多一些施工时间) 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建造钢筋混凝土拱梁式框架结构路桥。合同就工程概括,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作了规定。申请人分别于2004年11月23日至2005年1月12日共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5万元。200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以“报建手续仍未得到办理,致使该路桥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为由向申请人发函“决定即日起终止该合同”。对于此桥,广州市某区水利局早在2004年8月6日就作出了《关于在某河段建桥的皮肤》,同意跨河建桥。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单方终止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基于以上的事实,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广州仲裁委予以仲裁。仲裁请求: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立即退还35万元给申请人;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18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所有的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答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理由:第一,关于谁违约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合法,在开工之前必须申办施工许可证。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有报建许可证,但没有办完合法的手续,直到现在,申请人也没有提供施工许可证,因此,被申请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第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35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因为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施工建设,并且所做工程量远远高于其已付的工程款项。
二、举证与质证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工程施工关系。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据2:受款凭证,证明被申请人共收到申请人工程款35万元。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据3:《关于在某河段建桥的批复》,证明广州市某区水利局对建桥项目作出的批复。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据4:《终止合同的函》,证明被申请人与2005年1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函件,要求与申请人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据5:民事诉讼代理合同及发票4张,证明申请人因本案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据6;广州市某设计室工程设计图(有9页),是第一次的设计图纸,证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工程图。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并称在此之前未看过,也未曾收过。
证据7;广州市房屋建筑设计所工程设计图纸,证明被申请人另行设计工程图纸。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申请人要求修改设计图,双方经过协商,由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图纸(不是被申请人委托设计院设计的桥宽23米,跨度30米,桥高5.2米,桥面是600米那份图纸)。
证据8:《工程预算书》,证明被申请人对工程的预算造价,是本申请人根据证据7所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造价432697.69元。
被申请人称,该份证据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证据7设计图纸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如果不更改图纸,是“包死价”90万元,如果不是因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不需要这样来操作,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并没有对修改设计图进行约定。
证据9:《公证书》,证明被申请人单方终止合同后现场情况。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证据10、11:《结算凭证》,证明申请人支付的款项的具体单据。
已另代被申请人垫付材料款等费用117878.6元。
关于证据10、11中的有的证据真实性,被申请人对钢材、水泥的数据确认,但对木料和混凝土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申请人不承认申请人证据所要证明的(上述木料、混凝土)的内容。被申请人对两份证据中工程款的其中主要款项予以确认。
证据12;照片,证明被申请人终止合同时的状况及申请人桥梁建成后的状况。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据13: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证明涉案工程经某区水利局竣工验收。
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证据14:2004年12月份施工图纸(第三份图纸),证明实际施工的图纸,是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是将原来的设计图纸(第二份)进行修改,是现在桥梁施工的图纸,被申请人在解除合同之前是按照这份图纸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该图纸上有被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某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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