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肇事后司机逃逸的。
根据《细则》规定,救助基金办公室履行垫付义务后,就所垫付金额行使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肇事人确认后,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丧葬或抢救费用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在其赔偿责任范围内向救助基金支付丧葬或抢救费用。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办公室可以向法院起诉。
困难群体最高可获得
一次性10万救助金
不少人在车祸中丧生,或者因车祸致残,但遇到肇事者逃逸或者肇事方根本没有赔偿能力,《细则》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对于生活困难的群体将实施一次性救助。救助的群体如下: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逃逸,死者(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完全无赔偿能力,死者 (伤者)方得不到法定赔偿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严重,因肇事方经济困难,只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死者(伤者)方仍有部分赔偿无法取得的;其他特别需要救助的情况。
一次性救助具体标准由东莞市公安局制定,但每个交通事故伤者(死者)不得超10万元,确需要超出上述标准的,应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联席会议批准。一次性救助必须由交通事故当事方本人或其直系近亲属书面申请。
焦点问题
“救命钱”使用范围是什么?
基金直接垫付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细则》也明确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按照规定,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日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按正常渠道解决。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报请市卫生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 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应提请市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并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可在一年内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亲属也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垫付丧葬费用。
“救命钱”怎么申领?
受害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抢救费用通知书
申领该基金的程序则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救助基金办公室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抢救费用通知书》送救助基金办公室,并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当与救助基金办公室签订协议,约定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救助基金办公室在垫付金额范围内也有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代为追偿的权利。救助基金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予以审核,符合垫付条件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相关阅读:
浅谈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惩处
【案情】 2009年3月18日,岑溪市法院对被告人雪**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这是近年来岑溪法院判交通肇事罪刑罚最重的一例。 2009年11月15日23时,广西兴业县人雪**驾驶桂K*****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4线由广西**市往广东**市方向行……[更多]
怎样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更多]
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在现行刑法中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因素而加以规定,对于逃逸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即对刑法第133条特别恶劣情节同等评价价值的普通逃逸行为,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逃逸行为,和对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者遗弃后的逃逸行为,在不同的法定……[更多]
如何区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案例介绍】 被告人李某,41岁。2006年10月10日14时许,李某驾车行至某路口左转,因疏忽大意,将正常直行的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撞倒。事发后,李某弃车离开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