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枪杀孕妇,谁来买单?

2014年03月21日11:2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警察酒后枪杀孕妇影响巨大,舆论关注度高,越是处理这样的案子越需要冷静,不能简单地追求息事宁人。广西警察酒后枪杀孕妇事发一周,涉案民警胡某已被批捕,当地官方已将73万元的赔偿额提高到80万余元,但仍遭到死者家人拒绝,警察枪杀孕妇案为何是政府代赔?对被杀孕妇的赔偿不能偏离法治,警察枪杀孕妇事件带给我们何种反思?

  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明确规定,“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不得携带枪支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其中任何一条只要被遵守,都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惨案。 政府欲代赔70万元遭死者家属拒绝

  专家:政府代醉酒杀人警察赔偿无可厚非,但不能免除其个人赔偿责任

  醉酒状态下,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刑警胡某在米粉店内枪杀孕妇吴某,并射伤其丈夫蔡某某。持枪杀人案持续引发关注。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和受害者家属协商赔偿问题。法律专家认为,政府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并不能免除醉酒警察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赔付受害方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单位过错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严格履行签约程序,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清楚、公道的交代,也避免被指“滥用纳税人钱”。

  当地政府曾计划赔偿70多万元遭拒

  1日,当地政府部门提出赔偿计划,但方案未获家属同意。2日晚,家属称,政府已通知周二将再次进行协商。“我们就希望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家属代表赖先生如此表示。

  蔡某某的姐夫赖先生称,前日,当地政府曾提出赔偿70多万元,包括死者赔偿金、孩子抚养费等,但他们没有同意。“两个孩子太小,老人也得赡养,死者也需要一个体面的墓地,而我小舅子伤到锁骨,以后会不会有影响都不好说。”

  据悉,10月31日,当地政府曾将吴某娘家、婆家亲属召集到一处,商议赔偿问题。“现在这赔偿标准、依据我们都不清楚,也不懂。政府说是问过律师的,但又不让我们再单独找律师。”赖先生表示,他们只需要一个公正的结果,政府通知周二再次进行协商。

  2日晚,平南县政府相关负责人黎先生表示,目前赔偿金额未定,会同家属就细节继续协商。

  公众质疑醉酒警察杀人凭什么由政府埋单赔偿

  3日,贵港市副市长、平南县委书记黄书记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虽说“谁杀人谁赔偿”,但是考虑到诉讼时间较长,为了尽快让受害者得到补偿,计划由政府出面先行支付,事后再由犯罪嫌疑人偿还政府。

  针对赔偿问题,有公众质疑,醉酒警察杀人凭什么由政府埋单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张律师,他介绍说,在公安部等部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作为民警竟敢违纪持枪喝酒,甚至酒后持枪杀害无辜,如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胡某除了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事件的发生,反映出当地公安机关对警员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这一管理上的问题既有行政法律范畴的行政责任,也有民法范畴的过错责任。因此,犯罪嫌疑人供职的机关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张律师同时指出,公安机关是政府全额拨款部门,事发后,在基本事实被确认的前提下,当地政府积极主动地愿意给家属一定赔偿,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行政机关知错认错,重视受害人所受伤害,体现心系百姓的行政理念。当地政府考虑到依照法律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间太长,行政机关愿意出面,代犯罪嫌疑人先行赔付,也体现当地政府对善后工作的重视和对善后处理的积极态度。

  而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政府赔偿并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胡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两码事,不能混淆。行政机关除了积极的善后态度,赔付受害方时还要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根据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由单位、加害人和受害人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写明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单位的赔偿是多少,代犯罪嫌疑人支付的赔偿多少,即政府将来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的具体数额。在严格履行签约、给付程序的同时,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清楚、公道的交代。政府在依照协议支付相关赔偿后,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追偿工作,避免滥用纳税人的钱。

  尽管先行赔付未尝不是出于补偿抚慰受害人家属的考量,但国家赔偿毕竟是在花纳税人的钱,即赔偿责任实质上被转嫁到了全体公众头上。一旦这一惯例形成,国家赔偿替代了个人责任,公务人员滥用公权“摊上大事儿”,可以由政府赔偿来兜底,是否反而会形成对滥用公权的鼓励与纵容?● 对被杀孕妇赔偿不能偏离法治原则

  政府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赔偿的态度,本来是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的表现,但也有网友对此颇不以为然,说政府滥用了纳税人的钱。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政府是否像一些网友说的那样呢?这需要对政府赔偿的性质做法律上的分析。

  法律上,政府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一般多属于国家赔偿,但国家赔偿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才需要赔偿,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胡某虽然是到当地办案,但是他酒后闯入米粉店的行为与办案无关, 所以显然不可能涉及到国家赔偿。

  有律师说,此案中由官方主导的谈判可纳入“刑事和解范畴”。但这种说法依据也不足。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前“刑事和解”并无明确的法定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向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就可能达到酌情从轻量刑的目的。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律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首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次是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那么以此为标准,胡某枪杀孕妇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很难被纳入到“刑事和解范畴”。

  那么,政府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到底是什么性质呢?首先要看政府在此案中所承担的责任。无疑政府的责任是管理责任,我国法律对警察用枪有明确的管理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也严格禁止警察酒后佩枪,胡某违反规定,惹出大祸,其所在的公安机关显然有管理不当的责任。据此,公安机关应该承担的是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和侵权责任法来进行赔偿。所以,政府的赔偿既不是国家赔偿,也不是刑事和解,而是民事责任赔偿。一些网友认为政府滥用纳税人的钱没有道理。

  当然,政府应该赔多少,是另一个问题。从当前媒体的报道看,无论是73万元,还是80万元,估计都没有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认可。不认可大概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害人及其家属还没从事件的震惊和痛苦中反应过来,现在谈赔偿为时尚早,他们的心理平复需要一些时间;二是可能被害人及其家属期望值过高。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不必过于着急,不妨慢慢谈。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当地政府应该请法律专业人士给他们做好法律上的讲解工作,因为关于民事赔偿我国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可能超出规定无限赔偿。如果政府与被害人家属实在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法院来解决,而法院必然要依据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判。

  警察枪杀孕妇社会影响恶劣,处理不好必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此案发生后,政府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找被害人协商赔偿表明了一种良好的态度。但是赔偿也好,化解矛盾也罢,重要的是要做到依法,要把法治的精神贯穿于化解社会矛盾的全过程,既不能违反法律降低赔偿标准,又不宜突破法律的底线乱开口子,否则容易带来更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和持续不断的纠纷。

  而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政府赔偿并不能免除犯罪嫌疑人胡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两码事,不能混淆。政府在依照协议支付相关赔偿后,要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追偿工作,避免滥用纳税人的钱。● 警察枪杀孕妇事件带给我们何种反思?

  人民警察在我们的心目中的形象向来是英武、肃穆,“有困难,找警察”被大家广为运用,“警民一家亲”,警察除暴安良的伟岸形象在国人心中留下过深刻印记。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警察会因为一次口头赌约,不由分说摔坏他人孩子;警察也会不问缘由,持枪杀人,事后一律回应“醉酒了”。不知午夜梦回之时,他们会否痛心疾首、备受煎熬、悔不当初?

  平安是每个人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是一个自然人天然的、基本的、法定的权利。一名警察在他成为公职人员之前,他首先是一个期盼安稳的社会人,当其成为人民公仆后,被国家赋予了维护公共安全职责,自然又多了一层职业使命,更应强化维护安全的职业自觉,何以 “守护神”频频变身“施暴者”?快查快处之余,深刻反思必不可少。

  首先是特权思想严重。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党坚守的是共产主义理想信仰,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生命线是群众路线,每一名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党和政府对干部有诸多纪律约束、规范性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要求所有的干部以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支持不支持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掌好权、服好务。现实世界中,有许多人一旦穿上制服,就有些飘飘然,无视法律纪律,习惯高高在上、俯视众生,甚至是颐气指使、草菅人命,让人痛心,使人心惊。

  其次精神养料严重不足。和谐社会对要求干部不仅要有过硬的政治素养,还要有扎实的专业素养。必须知法、懂法、守法、善用法。这些知法犯法警察,他们往往不愿意学习、不善于学习,对上级要求领会不深不透,不懂得如何尊重群众,不愿意也不会与群众平等交流。

  再就是他们不习惯讲理,不能够理性协商,解决纷争,反而是信奉武力至上“有人不服怎么办,打到服为止”。他们对法律缺乏敬畏,而野蛮的武力成为他们最后的依归。如此干部,我们如何期望他成为一面旗帜、成为一面镜子来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他们的存在只可能加剧干群分裂、降低社会公信、加深群众危机感和焦虑感。还有就是执行力比较差。政府不是豆腐,法律纪律更不是纸老虎。在干部队伍中,还客观存在一些好人主义现象。部分人品行很差,张口必埋怨组织不公,办事就拖拖拉拉,始终不在组织预定的轨道上行事,但却鲜有组织拿他们问责。

  如何改观这些现象,首先应该强化干部准入关,对于不信仰共产主义、不具备服务意识、个人品行很差的人,无论其身体如何健康、无论其专业如何过硬都应该审慎录用。其次应该强化干部的教育和管控,对于干部的行为适应捆绑责任制,每一名干部的直接领导对干部的教育和行为负领导教育责任。兑现干部奖惩考评,破除平均主义,让干部有动力、有目标、愿进取。对于存在较大问题的人员,密切跟踪管理、强化监督,避免其腐化变质。已发生严重违纪的人员要以壮士断剜的魄力,及时剔除毒骨疗伤害。强化建制和领导示范非常关键。制度泛滥却没有很好执行,关键是制度本身落后于时代,不切实际,更新变革一批配套制度势在必行。同时,主要领导身体力行抓作风整顿、抓个人解剖、抓工作落实的效果最具冲击力和督导力。

  小编提醒:俗话说,人一上百就形形色色,何况全国那么多警察,出现少数败类不足为奇。要相信司法部门会对这些害群之马依法依纪严肃惩处,不会姑息迁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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