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为何在家下载淫秽物品会被判刑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2日下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宣判三起传播淫秽物品案,被告人谢某、张某、周某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有期徒刑7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谢某、张某、周某分别在互联网“色天使论坛”、“爱碧网”、“AV狼”网站注册了账号。为使他们的账号能在网站有更高的浏览权限,三人多次将淫秽图片、视频复制转载至该网站进行传播。上述淫秽图片、视频实际被点击数分别为141751次、209685次和 189420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图片、视频,实际点击数达141751次、209685次、189420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形式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五)项规定,在互联网上犯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三种形式:
1、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所建立的网站、网页上主要内容为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2、在互联网上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行为人自己建立的网站、网页虽不属淫秽网站、网页,但在其网站、网页上与淫秽网站、网页之间制作链接服务。
3、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即在互联网上制作、复制、刊载、发送邮件等形式散布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阅读:
经典刑事辩护案例
经典刑事辩护案例 作者:孟真 来源: 法帮网 日期:2012年05月25日 【案情背景】:被告人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本人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摘要】: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更多]
武汉律师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林某涉嫌诈骗获无罪释放
武汉律师成功刑事辩护案例林某涉嫌诈骗获无罪释放 一、案情简介 林某因被怀疑参与特大诈骗团伙,于2013年5月10日被公安机林以涉嫌诈骗为由刑事拘留。该案由省公安厅督办。 二、承办过程 2013年8月10日,肖小勇律师接受林某家属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林某,……[更多]
武汉刑事辩护案例肖某盗窃案辩护词
武汉刑事辩护案例肖某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 湖北安格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肖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肖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肖某……[更多]
关于交纳《浙江省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经典刑事辩护案例》一书出版费用的通知
各位委员: 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负责编纂的《浙江省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经典刑事辩护案例》一书,前期编撰工作已基本完成。 本书为自费出版,费用由刑委会主任会议承担,其中作者承担部分出版费用,每篇案例作者承担1500元,在本书出版后,每篇入选案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