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颖律师关于麻醉抢劫机动车一案的辩护

2014年03月21日11:3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为了避免暴露,罪犯中许多人都隐去真名,启用假名,而且不止一个。比如主犯赖xx的两个化名是张伟杰、张俊生;黄xx化名黄雄辉、黄少军;邱xx和林xx共用一外化名“小陈”,另外他们还有很多古怪的外号。假名和外号给这个犯罪集团蒙上了一层黑幕,也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增加了难度。

  这个犯罪团伙成员在被抓获后乱咬同党,推卸自己的罪责,给审判工作制造了一定程度的干扰。

  2000年12月的一天,邱向阳认识了事主张某。几天后,同案犯温某用邱向阳提供的电话与张某联系,说要租他的汽车用。张安排妻子陈某驾驶捷达轿车载温某前往深圳横岗镇接邱向阳。温与邱见面后,将邱提供的注有安眠药的饮料交给陈喝。陈喝后很快昏迷。邱和温上车抢走陈的手机、现金以及行车证件,然后把车开到惠阳的一座山脚下,把昏迷的陈某扔在荒野,抢走汽车。当天,邱向阳把这辆抢来的汽车卖给销赃犯林心秋,得赃款9800元人民币。林心秋又以23800 元将该车销赃。破案后该车缴回,退还失主。 许多时候他们是以请吃饭为名,在酒店里作案。观澜镇一家餐厅的服务小姐有这样的证辞:“2001年3月19日中午1时许,有一名男子来饭店定包房,并先点好菜和汤。12时许,有一辆蓝色人货车停在餐厅门口,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进入包房吃饭。半小时后,其中两人先走,留下一人在房里睡觉。下午五时许,那人才醒,称他的汽车和手机、现金被抢,遂去报案。”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个犯罪团伙以类似的暴力手段,结伙劫取他人财物,先后作案十几宗,被抢赃物总价值达人民币近两百万元,达到了法律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程度 本案中还有一个耐人寻味的情节。2000年元月,赖桥生等用麻醉的手段抢得东莞事主何某的五菱牌人货车后,两次转手销赃。当年5月27日上午,事主何某途经深圳龙岗镇南联村时,发现自被抢的汽车正行驶在路上,他马上驾车追赶并同时报警,终于将车和证件追回。

  无独有偶。2000年5月6日晚,事主李某将一辆白色五十铃人货车停放在东莞一娱乐场所前面,次日发现被盗。销赃犯林心秋购得此车,在他再次转手销赃时,被深圳爱联村派出所民警查扣,破案后该车返还事主。还有一次,邱向阳和赖桥生等以雇车为名,把事主骗到深圳横岗镇人工湖的一家餐厅。迷翻事主后,他们抢走事主随身携带的财物,然后去抢汽车,但车上装有110报警器而未能得手,最后只得弃车而去。这此虽然可能属于极具偶然性的个案,但它们也能说明,锲而不舍,处处留心,提高警惕,就能减少损失。

  多行不义必自毙。2000年4月10日晚十时左右,深圳龙岗公安分局民警抓获邱向阳。警方抓住战机,迅速扩大战果。他们按邱向阳交代的线索,顺藤摸瓜,选后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桥生和黄劲雄等。一个作恶多端的麻醉抢劫犯罪团伙终于彻底覆灭了。为罪犯辩护,为了公正 发生在深圳的邱向阳等系列麻醉抢劫机动车大案的审判,两个月前已经尘埃落定。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女律师王新颖在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先后为两名罪犯担任辩护律师。前两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她。

  这位三十多岁的女律师说起话来乐呵呵的,很难把她和法庭上唇枪舌剑的形象连在一起。她开宗明义地告诉记者:“在法庭上替罪犯辩护,同样是依法办事,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判决的公正性,而不是给罪犯开脱罪责、使其逃避应得的法律制裁。”

  “听说你为抢劫犯邱向阳辩护,是受法院的指定和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那么请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替罪犯请辩护律师? “当罪犯可能被判处死刑、而其家属又拒绝为其请律师时,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就要替罪犯请律师了。”

  王新颖说,据了解,邱向阳案件开庭前,他的家属找了一些懂法律的人,分析邱向阳可能会被处以死刑,律师怎么辩护也没有用。这样,家属就没有给他请律师。

  开庭前,王新颖到法院仔细阅读研究了邱向阳案的所有案卷材料,然后又到看守所会见了邱向阳,向他询问作案审讯的情况。

  经过充分准备,王新颖对在法庭上如何替邱向阳辩护成竹在胸。

  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一审整整进行了一天:上午是法庭调查,下午是法庭辩论。王新颖在辩护中指出,对邱向阳构成抢劫罪没有异议。但依据事实和法律,她又提出对邱向阳当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她从四方面提出自己的理由:

  一是邱向阳在犯罪中处于附属地位。她举出的证据是,邱向阳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只是把安眠药放入饮料、菜汤之中,然后由别人给受害者饮用、食用。由于邱向阳胆小,容易露出破绽,因此在所有的抢劫行为中,任何一个受害人都没有见到过邱向阳。况且放置安眠药是一个简单的动作,连小孩都可以办到。

  二是邱向阳有重大立功表现??他协助公安机抓捕了另外3名重要案犯,其中包括他的小舅子黄某某。“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她请法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另外她又指出,本案的大量赃物已被追回,减少了社会危害性。罪犯家属找上门来 一审开庭时,邱向阳和黄劲雄的亲属在法庭旁听了王新颖的辩护。法庭辩护结束后,黄劲雄的家属找到王新颖,说她辩护得有理有据。如果邱向阳能判死缓,他们就打算在二审时也请王新颖给黄劲雄作辩护律师。 去年年底,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邱向阳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判决黄劲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判决后,黄劲雄等不服判决,向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样在省高级法院的二审阶段,王新颖受黄劲雄亲属的委托,担任了黄劲雄的二审辩护人。 黄劲雄认为自己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参与了销赃,没参与抢劫。而一审认定他参与抢劫两次。

  王新颖接案后,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找到黄劲雄没参与抢劫的有力证据。裤脚磨坏:重要突破口 说来让人难以置信,王新颖找到的物证,竟然是一条磨破了裤脚的新裤子。她在阅读卷时,一个好似微不足道的细节引起了她的高度主意。一起麻醉抢劫案的受害者及其妹妹都提到,受害人被抢劫时,裤脚被磨破了。王新颖结合做案现场的具体情况,还有作案者和被害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力学原理进行了分析,最后,她得出判断。

  二审的法庭辩论阶段,王新颖指出,“什么情况下会把裤角磨坏?只有在一段持续的时间里,把人在地面上拖才会被磨坏。什么情况才会使裤角在地上拖磨?应是一个人抱着另一个人在地上拖着走时才会产生。根据当时的做案情况,如果两个人参与做案,应该是抬,而不应当是拖,由此可断定当时做案的只有一个人。

  另外,她还从罪犯们相互矛盾的口供里发现证据,进行辩护:一审法院认定,2000年元月,“赖桥生、邱向阳、彭锦秋、甘永胜与黄劲雄见面并密谋前往东莞市抢劫汽车,后上述5人一同乘车到达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第二工业区附近……”这与该案主犯赖桥生于2001年5月19日在龙岗区看守所的供述是不相符的。原询问笔录是这样的:“2000年1月8日上午9点钟左右,我和邱向阳、甘阿四、彭锦秋从龙岗东三村黄劲雄的住所搭车去东莞市城镇,中途在大朗镇下了车。因为在前一、两天的下午黄劲雄对我们4个人说:‘我最近没车开,你们去东莞搞一台小四轮回来。’所以过一两天我们4个人就搭车去东莞市,沿途一直留意有没有小四轮人货车。当公共汽车开到大朗镇时,看到路边停了五六台小四轮人货车,我们4个人就一起下了车,当时是11点半左右……。从该案主犯赖桥生的这一段供述中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去东莞抢劫车辆的罪犯中没有黄劲雄,只有赖桥生等4个人,说明黄劲雄没有参与抢劫的行为;赖桥生等4人看到了五六辆小四轮之后,临时产生要抢劫其中一台的犯罪动机。应该就被抢的对象与黄劲雄没有任何关系;赖桥生所说的“因为……所以……”只能说明黄劲雄没车开,让赖桥生他们弄,并没说怎么弄,黄劲雄没有指使他人抢劫的故意,况且赖桥生等人所说的内容没有其它佐证证明其所就情况的真实性,这说明黄劲雄让赖桥生弄车的事实也不存在。本案中的两名案犯在逃,另一名案犯邱向阳也从未供述黄劲雄参与此案。”

  在辩论中,王新颖进一步分析:“事发现场??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华辉实业公司的门卫周春武在事发2天后的陈述说:“1999年11月23日中午1点钟左右,一名身穿黑衣,戴白色眼镜的男子(赖桥生)进入厂区转了一圈,后被我撵走。”该证人回答警察提问时说没有看见其它任何可疑之人,也没有看见任何一个人与赖桥生接触。周春武的证言证实黄劲雄当时不在做案现场。公安机关侦察时也从未搜查到黄劲雄在现场的证据。”最后她指出,以上事实说明黄劲雄当时没有在做案现场,没有抢劫的犯罪行为,只是赖桥生把车卖给了黄劲雄。赖桥生其目的是让黄劲雄替自己承担一些责任。最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黄劲雄参与了一次抢劫,并参与销赃犯罪活动,把他的刑期由一审的12年改判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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