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条件不明确 单位辞人须补偿

2014年03月21日14:0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单位录用条件不明确辞退员工,需要作出相应的补偿,下面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今年3月,刘鑫入职一家网站,担任高级工程师,进行项目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每月1.7万元。可是,在试用期刚刚过了一个半月的时侯,公司决定取消项目,在4月30日通知其离职并向其发出了《试用期不予转正通知书》。

  刘鑫觉得很委屈。自入职后,他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为了项目进度连续加班多日都毫无怨言,可现在因为公司的原因取消项目,却以他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被告知不予转正,这纯属变相辞退。“我的试用期还有一个多月才到期呢?何来不予转正?”刘鑫认为公司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无效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昨天,仲裁委作出裁决:撤销公司的违法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离职至裁决作出之日的工资6.04万元。

  律师说法:录用条件不明确辞人就要给补偿

  为何员工被辞退后三个多月没上班,仲裁委还要裁决公司支付6万多元的工资呢?

  王律师说,这里有两方面原因。首先,根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书面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期限合法;(3)通过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4)规章制度或约定告知给了劳动者……而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规定了试用期录用条件并告知给劳动者,败诉便显而易见了。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是赔偿点儿违法解约赔偿金那么简单。而且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因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因此,仲裁裁决公司补发6万多元的工资合理合法。

  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1、《劳动法》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工会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5、《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

  第六条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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