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的毒瘤

2014年03月21日14:2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超市推销商品的销售员工,大多数是被超市“隐蔽雇用”,超市不与她们直接签订合同、不给上保险。这些被“隐蔽雇用”的促销员不是真正的受雇于超市,而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正因为这样,劳务派遣从新的《劳动合同法》一面世起,就在现实中被泛滥使用,成为不少企业降低人力成本、掌握用人主动权的法宝。

  何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即为劳动力的雇用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的一种用工制度。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在这种用工模式下,用工企业炒职工的“鱿鱼”也就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在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当下,这种雇用关系无疑把众多需要一份职业来养家糊口的员工推向更加孤立无助的境地。

  其实,如超市、商场一样隐蔽雇用员工的做法早就有了报道,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就有不少企业纷纷抓住“劳务派遣”这根钢丝绳往上爬,连国有大中型企业,如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而超市、商场等服务业原本就是雇用员工相对灵活的单位,一些员工被迫与劳务公司签证雇用合同也就不难理解。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企业就极力地钻着“劳务派遣”这个空子,更为可怕的是,当被隐蔽雇用的员工的权利被侵害后,在仲裁或诉讼中用人企业的做法却很少被质疑,甚至有些法律专家也轻率地认为员工与用人企业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只看到表面而不予追查真相的态度无疑是在助长一些人借劳务派遣的名义行不公,将用工所产生的风险转嫁给社会来承担。我看,“劳务派遣”是一颗《劳动合同法》与生俱来的毒瘤,《劳动合同法》是该考虑修改的问题了。

  相关阅读:

  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多形式、多层次就业需要,拓宽就业渠道,规范各类劳务派遣企业和接纳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实际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从事相关劳务派遣活动的用人……[更多]

  劳务派遣为何成为劳动合同法的弱点?

  在劳动合同法立法时,劳务派遣这种舶来的用工形式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 曾在美国潜心研究一年美国劳务派遣制度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谢增毅告诉本报,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到……[更多]

  劳务派遣有什么作用?

  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 法律咨询: 您好,劳务派遣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解答: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房屋的补偿方式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劳务派遣知识排行榜
劳务派遣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