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将于5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使审计工作距离温家宝总理提出的这一要求更近了一步。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扩大了审计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据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规定了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并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是指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但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虽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外部监督手段,近年来审计监督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审计署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09年开展的各项审计项目中,都将政府采购情况作为审计的一项主要内容予以关注,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的问题。
审计署行政事业审计司司长鲍国明在日前举行的中央国家机关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上曾表示,今后,审计部门在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同时,对政府采购开展绩效审计,深化政府采购审计。特别是继续加强对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关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小金库”专项治理等工作中部门和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同时,继续加大对扩大内需项目的审查、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查及对国家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保证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在倡导审计独立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往往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最为重要的监督力量之一。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相对较为薄弱,而新条例的实施无疑将使审计部门对于政府采购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权责更加明确,为其履行监督职能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徐焕东同时表示,审计监督承担的只是政府采购活动再监督职能,在实践中面临着各部门监督职责协调、审计结果如何运用等问题。徐焕东举例说,过去广东等地曾在具体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跟踪审计,但是审计的结果与政府采购执行的结果有很大出入。比如在一些产品的价格问题上,所依据的标准不同自然也会有不同的判断结果。在这种情况,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该如何对待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又该具有怎样的效力,显然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有关办法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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