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总损失不超五千或可快处快赔

2014年03月24日09: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新修订的《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据了解,根据《暂行办法》,快处快赔的适用范围由过去的各方财产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改为各方总损失不超过5000元,新的《暂行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率先在城区和小榄施行。

  快速理赔初显成效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特别是私人汽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道路交通拥堵次数日渐增多,影响了市民的正常出行。中山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调查分析,发现很大一部分交通拥堵状况源于交通事故未能及时处理。

  2010年1月,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在多次与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代表以及车损鉴定机构联合对中山市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讨论、协商后,制定了《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并于1月25日向社会发布,规定凡在中山市道路上发生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依据以上办法进行快速处理。据统计,自2010年2月1日至2012年10月,中山市按快处快赔方式处理的交通事故共1871宗。

  新办法需满足四条件

  为适应中山道路交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需要,扩大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山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有效推进中山市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切实减少因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及二次事故的发生,2012年11月中旬,中山市公安交警支队召集市保险行业协会、志成估价及人保财险等市内21家保险公司及相关单位召开快处快赔工作座谈会,并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经验修订了《暂行办法》。

  根据新修订的《暂行办法》,双方车辆在中山市道路上发生碰撞,并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交通事故可以实行快处快赔: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造成车物总损失不超过5000元、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以及事故车辆能够自行撤离现场。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画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和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保险凭证后,根据事故基本事实如实填写《协议书》,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中山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在现场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交警部门特别提醒广大车主,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当事人留下真实资料但未按约定前来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当事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功的,将书面告知当事人凭《协议书》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城区小榄先试行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1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快处快赔服务点”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另外,当事人发生应当自撤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相应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新的《暂行办法》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目前,中山市适合施行《暂行办法》的镇区有城区、小榄两个区镇,其中,中山城区在城区交警大队及其属下西区中队设立两个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点,小榄在小榄交警大队设立快处快赔服务点。中山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称,“在上述两个区镇试行成熟后,将在符合条件的全市其它镇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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