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适合调节的。有时候采用调节的方法可能会对本身有不利的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采用调节的方法或许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如果发生以上的几种情况,那么最好不要采用调节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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