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因便秘在江北一医院经过4次手术治疗,但术后症状非但没有缓解,反而越来越严重。后经省市两级医学会认定为医疗事故。
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29万余元。
4次手术不见好转
2002年10月,受便秘困扰7年之久的张女士,再也无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在家人陪同下来到江北某医院就诊。
然而,从这次入院至2006年8月,她先后在该医院被诊断为"耻骨直肠肌综合症"、"结肠传输缓慢症"和"混合痔、直肠粘膜内脱垂、便秘"等, 并先后接受了"耻骨直肠肌切断"、"回肠直肠吻合、结肠旷置"、"剖腹探查、全结肠切除"和"混合痔环切+直肠粘膜部分切除"等手术。
据张女士介绍,每次手术后,她的症状都没有明显缓解,反而越来越严重。张女士已对这家医院失去了信心,并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
2007年10月21日和2008年1月28日,宁波市医学会和浙江省医学会分别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显示,张女士的第1次手术和第2次手术的术前有关专科检查不全面、不详细,在患者"结肠传输缓慢"诊断依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实施了手术。且术前、术后与患方的沟通欠充分,患者目前存在的损害后果与医方的上述不足有关。
医疗事故鉴定认为,该起事故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调解终获赔偿
得知自己是被医院害的,张女士要求医院赔偿,但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和解。今年7月7日,张女士将该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
张女士说,她如今每天只能吃少量的流食,不然就会排便困难、疼痛,医院的误诊误治对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为了治病,她拖着病体四处求医,花去了大笔的费用,一家人都已身心俱疲,人生遭受严重打击。
今年8月4日,江北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被告医院对医学会的两份鉴定报告没有异议,同意按60%的比例承担赔付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近日,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医院一次性支付张女士各项赔偿款共计12.5万元。
相关阅读: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更多]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法院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审理
医疗事故怎么赔 赋予患者选择权 对于医疗事故,相关法律规定了悬殊巨大的赔偿标准。对此,我们应当调整思路,赋予赔偿请求人侵权归责的选择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更多]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计算
我国的医学科学发展越来越先进,医疗技术越来越完善,但因各种因素造成的医疗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然而,在我国,很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赔偿……[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