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经意的伸手,飞来横祸,换来的是自己的右手残疾。而劳动部门作出的劳动仲裁却认为不是工伤。无奈之下,受伤的王某只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昨日,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法院最后根据原告的申请,撤销劳动部门原裁定。
原告:
工作中管桩突下坠伤右手
王某称,他是某建筑公司的施工员,因该建筑公司承接了一楼盘的土建工程施工,他被公司派驻建筑工地担任施工员,具体负责桩基础的施工工作。 2013年4月的一天,他在工地看到钩机吊起管桩时,钢丝绳还有十几厘米没有穿过,于是想伸手把钢丝绳拉过来,但手还没有碰到钢丝绳时,管桩突然掉下来,把他的手重重地压住了,导致其右手被严重压伤。
王某认为,自己所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部门:
不属原告职责裁定非工伤
王某所在的公司却提出,王某的受伤是其违反施工规范、罔顾安全擅自行为造成的,认为管桩的施打、拖拉、捆钢丝绳均是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不属于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范围,更不属于施工员的工作职责。事发时,公司也没安排王某到该管桩现场工作等,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而蓬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 “拖运管桩”、“捆绑钢丝绳”的工序应当由楼盘的基础工程承揽方公司的人员负责操作,不属于原告王某的工作范围。王某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未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于是认定原告王某所受的伤害不属工伤。
法院:
认定工伤撤销原裁定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事件中,原告王某虽然不在本岗位,但是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帮助同事进行工作,无论这一行为是否违规,都是属于在为单位工作,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认定情形。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虽程序合法,但主要证据不足。
法院还认为,原告王某捆绑管桩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其工作成果的受益人是其公司。因此,原告王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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