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遗产继承纠纷案
(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承办律师】宝化军,13817224943
【事实经过】本案原告生父与生母在原告幼年时协议离婚,原告由生母抚养。原告生父2006年底病故,留有房产销售款和养老金个人帐户余额两项遗产,但具体数额不详。被继承人除原告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深度中风,生活需要有人照料,因此生前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居住在其妹(即本案被告)处,直至去世。被继承人生前在上海市某区有一套售后公房,并于去世前将该房产出售,但房产销售款去向不明。被继承人去世后,本案被告主动与原告联系,出示一份代书遗嘱,内容包括房产由被告处理,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由被告继承等,本案原告对此产生异议。后双方就遗产继承问题展开了严重交涉,但均未果。
【本案焦点】本案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 被继承人生前处分的财产能否为遗产?
2、被告提供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3、被告对被继承人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究竟可以分得多少遗产?
4、被继承人生前处分的财产去向,即房产销售款的去向?
【法律适用】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主要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代理思路】本案中,律师着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从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方面入手。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当属无效。本案中,遗嘱人未签名,两个人见证拒绝到庭作证,代书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故不具有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2、通过各种方式查证房产销售款的去向。被继承人去世时,本案原告无从得知,因此根本无法了解被继承人生前的遗产情况。为了解有关情况,律师通过申请调查令、追加第三人等方式加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庭审中,本案被告承认房产销售款存入了其丈夫的账户。于是,将其丈夫追加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3、主张被继承人生前处分的财产仍然为遗产。公民可以处分个人的财产,但要有明确的意思才能成立。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认为被继承人将房产销售赠与其的主张也就无法成立。庭审中,律师极力主张将房产销售款存入本案第二被告账户的行为是财产保管行为。
4、主张本案被告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一是被继承人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拒绝为其进行手术治疗,结果导致被继承人死亡;二是被继承人患病期间,被告聘请护工料理其生活,由被继承人支付了护工费用。从这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并未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只能分得少部分遗产。另外,律师主张,本案原告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被告不是本案的继承人,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不能以对被继承人尽义务多少来确定双方分得遗产的多少。
【审判结果】一审结束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原告未尽到赡养义务为由,将房产销售款全部判给了本案被告,占到了总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此,本案原告不服(2008)普民一(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审理后,以(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再将房产销售款中的人民币拾万元判给了本案原告。
【简单总结】本案涉及家庭财产纠纷,处理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抓住主要矛盾,围绕切入点针对性的准备证据,是解决本案的关键。另外,还做好长期诉讼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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