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2014年03月25日14:3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社会生活多元化,一些女性人生价值观念嬗变扭曲。

  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正是法律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权利,使现代女性冲破了极其狭隘的家庭小天地,进入了纷繁复杂的信息社会,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女性多角度地参与,使其在各方面占有主导地位,正确塑造自我,把握人生,营造美好未来。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使极少一部分女性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下,面对风糜的世界,迷失自我。有的女性面对下岗,生活无望等困境,不能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正确对待,既想过上“好日子”,好好地享受生活,又不愿意为此付出艰辛地劳动和汗水,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追求“衣来伸手,饭来张口”、“今朝有酒今朝醉”的腐朽生活方式;有的心甘情愿当“二奶”,傍大款,当“飞鸽”,以色骗人,把自己的快乐建立于别人的痛苦之上,丢掉了女性人格中勤劳、善良、奉献的传统美德,满脑子想的都是金钱,想的是如何挥金如土、穿金戴银,想尽一切办法满足自己的私欲,企图在致富路上走捷径,不择手段,从而滑入犯罪的深渊;有的青年女性甘愿做犯罪者的帮凶,与其他男性勾结,分工协作,实施诸如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有的则以色相攫取钱财,顺手牵羊,趁人不备窃取他人财物;有的甚至把罪恶的双手伸向无辜的孩子,绑架儿童,勒索钱财;有的则“为情所伤”,雇佣别人进行报复伤害以夺取她人生命。据统计,某区检察院2005年—2007年共批准逮捕女性犯罪的案件33件37人,涉及罪名有故意杀人、强迫卖淫、抢劫、盗窃、绑架、贩毒、故意伤害、诈骗、破坏公用设施、挪用资金、受贿等十多种罪名,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客体既有他人的生命权利、健康权利、财产权利,又有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

  实施犯罪中,她们往往恃强凌弱,被侵害对象一般是在体质上弱于自己的女性,或在年龄上悬殊较大的少年儿童,或以多对少、数人纠集在一起,选择总体上弱于自己的侵害目标,其对社会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如:某伤害案中,涉嫌犯罪的女青年恶意挑起事端,被害小孩辩白时,女青年对这个弱小无辜的孩子采取拳打脚踢、卡脖子等极端暴力手段,最终导致小孩死亡的严重后果。又如,某诈骗案,一名从事教育工作的小学女教师徐××,2004年至2007年,采取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手段,以借为名,取得学生家长的信任,诈骗作案20余起,诈骗数额高达人民币30余万元,用于赌博和个人挥霍,致使20多人的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再如:某盗窃案件中,2名女性犯罪嫌疑人系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她们看见同龄的城里女性打扮得很入时,而自己却一身寒伧的衣衫,虚荣心、攀比心立刻上升,遂产生盗窃念头,两人商议后,便窜至服装专卖店、美容院、超市、商场等地,趁他人不备,盗走衣服、钱包、香烟、首饰、手机等物,共计价值33256 元,后被判处刑罚。

  而一部分有文化、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女性犯罪,由于她们对法律现象、法律行为作了错误的评价,形成了错误的法律信念,因此,她们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实施了违法犯罪的活动。

  例如:某些女大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为了自己能够过上奢华的生活,完全不顾自己大好的前途,而去盗窃,只是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二)婚姻出现危机,家庭矛盾暴发,一些女性法制观念淡薄。

  “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人生不如意是人人都要面临的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许多困境和磨难往往难以预料。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女性不能正确对待婚姻、情感出现的危机和生活中出现的挫折、变故,往往缺少勇往直前、承受挫折的心理准备和勇气,有的心灰意冷,感情用事,不能理智地面对现实,而怨天忧人,自暴自弃;有的面对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不是求助于法律,依法妥善解决,而是自行了断,以身试法;有的容易冲动,处理问题容易感情化,一旦受挫,难以抑制怨恨的情绪,往往采取极端的手段伤害、杀害他人,从而触犯法律,手段恶劣。如陈某等人杀人焚尸案:陈某因其丈夫刘某某与仇某某有姘居关系而心生妒恨之意,数次殴打仇某某后仍不解气,遂产生杀害仇某某的恶念。

  2003年2月某日,陈某授意谢某、史某二人帮其杀害仇某某,并先诱骗仇为其设于某商场的饰品柜台打工,后三人再商量时,陈某提出杀人焚尸,陈某经过预谋,并为谢某、史某二人准备了汽油、手套、刀子等作案工具。同年2月下旬某日,陈某伙同谢某、史某将下班的仇某某诱骗上出租车,拉至某区一山沟隐蔽处,将仇某某扼颈致其死亡,又用汽油焚烧尸体,毁灭证据。

  又如:某区一医院,精明能干的女护士和在医院护理患病老父亲的一男子相好,他们自认为是深深地相爱,而那个男子却是有妇之夫,且有一个七八岁的孩子,女护士是医院的标兵,得过许多荣誉,是人们眼中善良而美丽的白衣天使,但是在最后她得知无法和那名男子走到一起时,竟然将那名男子的孩子从学校里骗出来,在一公园里特别残忍地用硫酸将孩子泼伤,致孩子终身残疾的重伤,手段极度恶劣。她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

  (三)社会、学校、家庭教育脱节,一些女性文化程度、年龄偏低。

  女性教育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使社会、学校、家庭各方面教育脱节。从社会层面看,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女性的正确引导不够,未能就女性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成长中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进行不良行为的矫治,未能更好地注重培养女性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自强不息意识,使大多数女性把自己定位于依靠男性的从属地位,一旦在家庭或社会生活中受创伤、挫折或失去依赖便无所适从,自暴自弃、颓废、厌世,甚至自我毁灭;从家庭教育方面看,对女性的要求一般是听话,成年出嫁后要求忍辱负重、任劳任怨,“女子无才便是德”的封建思想余毒仍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农村,有的家庭对文化教育不重视,一些女性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劳动或进城打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学校教育也不容忽视,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重视,造成学生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学校的校风校纪以及教育方式的好坏对学生的影响也很大,很多青少年女性就是厌学逃学、流浪社会,从而染上不良习气走上了犯罪道路。

  某区检察院2005—2007年批准逮捕的37名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初中以上(含初上)文化程度12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2.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13人,占犯罪总人数的35.2%;半文盲7人,占犯罪总人数的18.9%;文盲5人,占犯罪总人数的13.5%;她们没有受过良好的学校教育或受教育程度较低,社会责任感不强,价值观念存在误差;从犯罪年龄结构看:一是未满18周岁的有14人,占总人数的37.8%;二是18岁至25岁的有12人,占总人数的32.4%;三是25岁以上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29.8%。

  综上数据分析显示,女性犯罪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偏低,她们思想单纯,涉世不深,基本法律知识欠缺,对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全然不知。如某区农村进城务工女孩李某,经常出入在迪厅、酒吧等地方,由于年龄偏小,文化知识、社会阅历、辨别能力有限,致使一些犯罪分子趁机用毒品摇头丸引诱胁迫女孩吸毒,而吸毒成瘾后的她因为没有足够的金钱去购买毒品,从而沦落于地下色情服务场所,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网络文化的不良侵害,一些女性犯罪不容忽视。

  网络可以将分散于世界各地的信息联结起来,成为吸纳、交换、传递、品味信息和分享文明进步的大平台,它增加了女性吸收信息和知识的渠道,缩短了人际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然而网络信息技术往往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既有助于女性开阔视野,接受前卫观念,关注世界前沿问题,又会传播一些颓废、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垃圾信息,对女性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引发的女性犯罪日益增多。

  随着网络进一步普及,部分女性乐于上网,通过网络寻找快乐,观看不健康的网页、电影、图片,导致其心理病态,模仿一些有损社会公德,触犯法律的行为。如,某青年女性通过网络经常使用极其诱惑的“网名”和男性网友聊天,寻找行骗的对象,因网络管理等方面出现的各种漏洞,使其往往能很快得手,每当时机成熟时,她便“闪亮登场”以娇媚的语气电话约男网友到某地见面,男网友警惕性不高就信以为真,遂被她们组织的犯罪团伙骗抢,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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