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
“知情权”一词作为特指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位编辑肯特·库珀(Kent 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讲演中首先提出来的。当时美国联邦政府机构内部蔓延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库珀从民主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在美国五六十年代兴起的“知情权运动”中,知情权一词被广泛地援用并很快成为一个具有国际影响的权利概念。
知情权的概念有广狭两义。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本文使用的就是广义的知情权概念;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一般来讲,知情权一词属于学理性的权利类称,而非立法层面的专用权利术语。以宪法或基本法明示知情权的国家,往往使用更具体、明确的法律语言表述知情权的旨义。在公民权利发展史上,知情权概念的主要贡献在于:它以简约、明了的形式及时地表达了现代社会成员对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的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从而为当代国家的公民权利建设展示了一个重要的、不容回避的认识主题。
新中国成立后,已陆续制定了一些法律性规范,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有关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这些法律性规范大都零散地分布在各种法律文件之中,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它们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公民信息获知活动的法权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法学及传播学研究很少对我国公民既有的各种知悉、获取信息的法定权益规范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描述,究其原因,不容忽视的一点就是国内法学至今仍未构造出一个高度抽象的关于公民获知信息的一般权利概念。缺乏这种一般化的权利概念的支撑和统摄,诸多离散的信息获知法权规范便失去了统一的尺度,难以聚敛成相对独立的权利系统。因此,笔者认为,国内法学应该而且可以引入“知情权”概念以弥补上述一般化权利概念的匮缺。这样,我们便可以将各种涉及公民获知信息之权益的法律规范纳入知情权范畴,对其共有的运行机理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综合,从具体、分散的知情权规范中,逐级抽象出知情权“一般”,再以这种知情权“一般”为指导,更加自觉、科学、合理地认识和创设知情权 “特殊”。如果说“权利”,“版权”、“人权”,“隐私权”等外来法权概念的引进推动了我国法律文明的发展,那么,知情权概念的洋为中用,同样能够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之树上,结出丰硕的现实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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