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街头公示小偷照片,涉嫌侵害肖像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3月20日,太原街一些大商场将一些惯偷的照片、姓名、年龄及犯罪记录等信息公布在商场出入口,并上写“严防小偷(嫌疑人)”几个大字,引起众人围观。许多市民拍手称快,认为对于这些人人喊打的小偷,此举无疑会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但也有人表示这种行为涉嫌侵权,会给这些人带来致命的后果。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争论不止。
【事件】太原街公示小偷照片
3月20日,在太原街时尚地下百盛出口和转盘出口,各贴出了一张彩色照片警示板。记者看到,警示板近一人多高,上面公布了经常出没太原街一些商场的惯偷照片和前科劣迹,这些人都曾被警方多次打击处理。并且还醒目地写着黑色大字:太原警务区刑侦中队提醒市民,进入繁华商业街请您保护好随身携带物品,严防被盗。
警示板引起了不少人的围观,好奇者有之,叫好者有之,质疑者也有。当天下午,一名网友将警示板的照片贴在微博上,再次引发了网友们的议论。
【争论一】这样做好吗?
我赞成:为民所想,拍手叫好
@知识点:为震慑和防范小偷,民警想出了这个招数,看来他们真替群众着想了,真下工夫了,而不是等丢完东西后再破案。我认为,预防比打击更重要,不要等群众受伤了,再去打击处理,为警方的创举拍手叫好!
@作家李柯:早该这样了,认清那些小偷的样子,提醒大家不被偷,警察挺聪明,办法也不错。
我反对:感觉怪怪的
大学教师李伟:小偷确实应受警方惩处,不过将他们如此公之于众,感觉不太好,有些怪怪的。
【争论二】这种方法有效果吗?
我赞成:小偷确实不敢来了
商场保安:这样做就是让大家都盯着这些小偷,起防范和威慑作用,自从警示板贴出后,这几天小偷也的确少多了。不光是警示板上的小偷,就是隐藏得很深的惯偷,也不敢或者不愿来了。
@小00凉:我觉得可以,这些人实在太可恨了,恨不得把他们抓到判死刑。没丢过东西的人永远不知道小偷是多么的可恨,也体会不到丢东西人的那种心情,恨死这些小偷了。
我反对:应该给人家改正的机会
@GYH-翰:就算…也不可以这么弄吧?这根本就是不给人家日后改过的机会,有点过了。
@浮云上一灰机:如果这些人都是被通缉或在抓捕中的人员,是无碍的,不然就应该是侵犯人权了。
【争论三】这样做合法吗?
我反对:小偷也有肖像、名誉权
@猛喝一大口:我认为小偷也有肖像权和名誉权,这样印制人家相片公示,有侵犯小偷肖像权和名誉权的嫌疑。作为市民,我对警方的做法感到高兴,但是站在公平角度,我却认为做法不妥,对小偷是不公平的,小偷也有人格尊严。
我赞成:贴照片警示群众不违法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李律师:侵犯肖像权是指不经他人允许,私自用他人照片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公开扒手照片的行为是经公安机关定性并允许的,以警示群众为目的,所以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按照某些人的理论,电视上拍摄小偷的行窃过程也是违法了? 公安部在全国张贴通缉令也是侵犯肖像权了? 电视台在路上拍新闻,随意播了某些路人的视频,那也是侵犯肖像权了?”
相关知识:
肖像,是指以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是人格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一般说来,未经本人同意、占有、再现、创制或不当利用他人的肖像,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要符合这样三个要件,即可认定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一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如被 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有一定的原则。如被摄者肖像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的名誉、地位、身份受到打击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主要体现为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减少,这里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包含故意和过失)。即摄影活动中确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即可认定有过错。3、损害事实和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有因果关系必须是摄影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本质、必然的联系。
侵害肖像权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1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二进制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 2 )恶意侮辱他人肖像。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 3 )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相关阅读:
【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损害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 马某家中砌建楼房,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体建筑户陈某施工。施工过程中,受雇于陈某的刘某不慎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刘某起诉陈某与马某,要求马某与陈某赔偿。 [案情分析] 对于本案陈某与马某的责任承担,形成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更多]
雇员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发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探讨
案情简介: 2010 年 11 月 20 日 11 时 15 分左右,王某驾驶张某所有的苏 XXXX 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 G15 高速宁太线 1223km 处,因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横穿高速公路,与正在工作的赵某(女)发生相撞事故,赵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诊治,经治疗出院。 2010 年 11 月……[更多]
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更多]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纠纷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自1998年起一直在某水泥厂工作。2002年7月刘某和水泥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水泥厂将全部生产线、厂区租赁给刘某经营,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水泥厂协助刘某办理相关证照,如不能办理则水泥厂准许刘某继续使用其原有……[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