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提问:前些天,我将拍摄了结婚仪式的彩色胶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没想到,彩扩店因操作失误没印出照片还把底片毁坏了。我要求彩扩店赔偿精神损失,但彩扩店工作人员说,店里规定只退还冲印费和赔偿胶卷费。请问我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记者解答:“胶片记录了你的结婚仪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彩扩店应当对你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彩扩店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毁坏了刘女士的胶片,构成侵权。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为此,刘女士可以要求彩扩店退还冲印费、赔偿胶卷费,还赔偿其精神损害。至于彩扩店的规定,是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格式条款,不起约束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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