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2009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附: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相关阅读:
债权债务关系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必须申报吗?
是的,要进行申报,法律依据有: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更多]
权利义务承受人和债权债务受让人是否可变更为当事人
民事讼诉中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以及转让债权债务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和债权债务受让人可以参加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但只有在一审程序中可以变更为当事人,而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则不能,他们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只是代表原审当事人行……[更多]
权利义务承受人和债权债务受让人是否可变更为当事人
民事讼诉中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以及转让债权债务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和债权债务受让人可以参加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但只有在一审程序中可以变更为当事人,而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则不能,他们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只是代表原审当事人行……[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