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条例:涉“外”婚姻的登记规定过于分散,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操作和当事人办理登记造成一定难度。
新条例: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国内地办理的机关,统一归口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相关阅读:
【涉外婚姻】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涉外婚姻】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涉外离婚诉讼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更多]
【涉外婚姻】涉外离婚案件的特点
【涉外婚姻】涉外离婚案件的特点 近两年,涉外离婚案件仍呈上升趋势。涉外离婚案件在本站律师所代理的离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在逐年上升。经总结,得知引发涉外离婚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夫妻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在涉外婚姻中,有相当多的情……[更多]
成都涉外婚姻律师分析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成都涉外婚姻律师分析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国内公民:⑴本人身份证、户口簿;⑵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同胞: ⑴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⑵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