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能随便被除名吗
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具体条件如下:
一是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
二是批评教育无效,
三是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应当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积累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但应对符合除名条件的职工及时进行处理。须注意的是,上述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劳动者被公司除名怎么办
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对处理不服发生的争议,就称为除名争议。认定现实生活中的劳动争议是属于除名争议,也应主要看企业对职工的最终处理结果。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1983年劳动部发出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通知第2条,第6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应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这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除名处理。因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也属于除名争议的范围。
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废止,因此,实践中的除名争议原则都属于因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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