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1、申请事故调解的时间制:
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交通事故调解处理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
2、检验鉴定的时间限制: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3、尸体处理的时间限制: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4、出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间限制: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5、管辖权争议的提出时间限制: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事后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二、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期限
法院立案以后的相关时效: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交通事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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