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某的父亲凌某与陈某原是一对恩爱夫妻。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5月6日,双方协议到北流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约定婚生男孩凌某某由凌某抚养。离婚后尽管解除了凌某、陈某双方的精神痛苦,但爱子心切的陈某日夜思念自己的亲生儿子凌某某,担心凌某某,并多次要求探望自己的儿子。凌某认为,离婚后儿子由他抚养,儿子是他个人的,而拒绝陈某的探望,并将凌某某藏起来,造成陈某无法探望自己的儿子。凌某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陈某的感情,导致了陈某整日以泪洗脸,茶饭不思,寝食不安。经亲戚朋友同事多次劝解均无效果的情况下,陈某愤然将凌某告上法庭。
法官通过详细的法庭调查,查明凌某拒绝陈某探望儿子的原因,指出了凌某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对凌某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法制教育,使凌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并在法官主持下自愿和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每月探视儿子凌某某两次,由凌某带到北流市客运中心给陈某探视,时间定为每个月的第一个及最后一个星期日的12点30分到17点。从此,陈某又重新见到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凌某某。陈某拿着法院的调解书激动得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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