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管辖分工
1.一般及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也可以由县(区、市)港航监督机关处理,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2 .重大事故(死亡失踪3 人及以上至10 人以下)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地、州)人民政府负责结案处理。县(市、区)港航监督机构负责事故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收集管理,以及对事故的技术鉴定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3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失踪 10 人及以上至 50 人以下)由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省人民政府负责结案处理。地、市、州港航监督机构负责事故中的现场勘察、证据的收集管理,以及对事故的技术鉴定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死亡失踪 50 人以上)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结案处理。省港监局负责对事故技术鉴定和直接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4 .两个相邻县(区、市)的船舶在其行政区划交界水域发生单方事故或同一船籍港(无船籍港按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的纠纷,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船籍港(无船籍港按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的事故处理机关负责。如系不同船籍港(无船籍港按船舶所有人户籍地)纠纷事故由就近的事故处理机关负责。事故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机关辖区分界线附近水域,事故处理机关难以确定时,由相邻主管机关的共同上级主管机关确定事故处理机关。但不论任何原因都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工作。
二、事故报告
1 .船舶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就近的事故处理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事故处理机关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开展对现场的勘验和调查工作。
2 .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处理机关必须在 24 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省港监局,特别重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6 小时内以快报形式上报省港监局。
三、事故立案
事故处理机关在收到事故报告后,经核查属本机关管辖的水上交通事故,即将事故电报、电话记录或事故报告书作为立案依据立案。
四、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询问必须两人以上组成,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照相或法律允许的其它调查手段调查。
1 .书证物证:调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事故当事人的证书、证件和有关证明文件。如事故当事人的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等。与事故相关部分摘录或复印。
2 .现场勘察:查实当时的航道、水文水位和气象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船舶受损情况(包括船舶损失、财物损失、人员伤亡)并做好文字记录、拍照或录像。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
3 .证人证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船名及船队队型、船舶技术状况、水文、气象、航道、航路、船舶吃水、载客(货)数量、发生事故前后时环境和操作情况。
五、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机关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真进行分析,并作出对事故的处理决定,送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1 .事故处理决定内容:
( 1 )基本情况: ① 船舶基本情况; ② 事故当事人; ③ 事故发生地航段、航道、水文、气象情况; ④ 事故船舶装载、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 2 )事故经过
( 3 )事故原因分析
( 4 )事故责任认定
( 5 )行政处罚(注明其违法行为,具体处罚按 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条例 》或7号部令程序办理)
( 6 )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 7 )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
( 8 )复议述权
2 .事故技术鉴定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港航监督机构在对事故船舶发生的直接责任作出认定后,向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结案处理后,港航监督机构应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如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复杂时,可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 1 )技术鉴定人员应由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技术鉴定必须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技术鉴定专家组。
大事故及以下事故由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员组成;
重大事故由工程师(三人及以上)和助理工程师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由高级工程师(三人及以上)和工程师组成;
港航监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大事故可以聘请三等船长参加,重大事故可以聘请二、三等船长参加,特大事故可以聘请一等船长参加。
( 2 )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内容:
a .基本情况: ① 船舶基本情况; ② 事故当事人; ③ 事故发生地航段、航道、水文、气象情况; ④ 事故船舶装载、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b .事故经过
c .事故原因分析
d .事故责任认定
e .行政处罚(注明其违法行为,具体处罚按《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条例》或7 号部令程序办理)
f .事故应吸取的教训
g .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的建议
h .附件(事故技术鉴定)
六、事故跟踪
重特大事故建立层层跟踪,跟踪内容和要求按四川省交通厅(91)川交函港监字等73号文件执行。
七、事故处理复议
1 .被处理的当事人对港航监督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在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该机关的主管机关进行复议或者依照有关法律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对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水上交通事故调解
1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不得强迫。调解由当事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三十日内向港航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 .港航监督机关要求提供经济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经济担保。
3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在调解书上共同签字并经港航监督机关盖章确认。
4. 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三个月内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并下发《调解终结通知书 》 。
5 .凡申请港航监督机关调解的,当事人应按规定费率交纳调解费。
八、文书格式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文书按统一格式(由港监局制定),除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技术鉴定报告必须打印外,其它文书统一用钢笔书写,并由当事人、询问人、鉴定人或调解人签名(盖章),如修改部分由被询问人盖手印。
九、档案
1 .水上交通事故档案应一案一档,每次处理结案后,由承办人员整理送档案管理人员专案专档。
2 .水上交通事故档案包括以下材料
① 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毛电报、电话记录
② 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照片、复印件)
③ 询问笔录、勘察记录
④ 事故现场示意图,事故碰撞、受损部位简图
⑤ 事故鉴定材料及报告
⑥ 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⑦ 上级行政机关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⑧ 事故侵权赔偿纠纷的有关材料
⑨ 事故跟踪材料
3 .档案材料查阅和借用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准查阅。
十、本通知从1999 年元月1日起执行。省交通厅1990 年11月29 日发布的《四川省内河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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