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数额较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地区为800元,一般农村为500元;
2、数额巨大的:自治区辖市、地级市市区内和柳铁为10000元,县及县级市所在地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为8000元,一般农村为5000元;
3、数额特别巨大的:县(市)所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为4万元,一般农村为3万元;
起点的标准均依犯罪行为地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怎么计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二)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三)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四)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七)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 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相关案例:
2013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等八人团伙盗窃案以及周某耀等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案犯人数众多,盗窃金额巨大,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收到群众广泛关注。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以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为首的盗窃团伙,采取秘密手段,先后七次盗窃广西龙胜华美滑石开发有限公司滑石矿,涉案金额高达127730元,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义、梁某勇、龙某林、邹某雄八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忠、周某耀、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当天有包括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共计150多名群众来到现场旁听该案。为确保该案顺利审理,该院申请调集了30名公安、法警维护庭审现场秩序,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将参与安保工作的人员分为押解看管组、值庭安检组、处理突发事件组、后勤保障组、机动组等五个小组,严防被告人串供、脱逃,正确疏导欲旁听人员,保证有序的庭审环境。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庭审过程持续近1天。庭审结束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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