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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执行子女探望权,执行探望权时要注意什么

2014年03月28日10:57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怎样执行子女探望权

  (一)通过由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实现申请方的探望权。和解协议的内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按《婚姻法》的规定,协商探望是优先适用的方式。

  (二)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或住所地居委会协助完成探望权执行,实现申请执行方的探望权利。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向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学校、幼儿园、居住的居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学校、幼儿园、居委会将申请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请人完成对未成年子女实行探望、教育行为。

  (三)通过对被执行人适用强制措施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即对无故阻挠、刁难、隐匿子女、拒绝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人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促使申请执行人的探望权得以实现。

  (四)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思想说服教育,使被执行人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动履行探望义务,使申请执行人实现探望权,这是实现探望权的最主要方式。

  (五)探望权强制执行案件因申请执行人行使变更监护人诉讼权利而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的判决生效,得以终结执行。

  二、执行探望权时要注意什么

  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执行措施,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注重执行和解。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探望权。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常常由于双方关系严重恶化或者一方抚养费给付不及时等诸多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从而形成探望子女权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就必然会为执行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细化探望子女方式,作出一个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

  (二)执行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应当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益。

  探望子女权纠纷案件不仅事关双方当事人利益,而且还牵扯到第三人,即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在执行案件时,还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探望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必须征得该子女的意见,探寻最佳执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即使迫不得以采用强制执行方式,也应当以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绝对不能采用暴力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强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从而致使子女心灵受到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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