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网络版权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2014年03月28日12:5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网页上传播的下列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外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我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经版权权利人和邻接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网络环境下的作品使用情形,属于合理使用:

  (1)将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表的言论转贴于其他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转贴的除外;

  (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信息网络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4)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以其他方式传播的除外;

  (5)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6)为提供搜索服务而复制他人的网页,但不得破解权利人或者专有使用权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

  (7)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8)为非营利目的,在修理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网络或者演示其性能的过程中使用计算机软件。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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