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驳回了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侵犯录音制品作者权一案,这是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第一例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介绍,2005年8月16日,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侵犯录音制品作者权。原告诉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的64首歌曲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品作者权,因而要求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承担35万元的损失赔偿。
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辩称:其网站音乐频道系使用无忧音乐网所提供的ASP整站程序架设,所有音乐频道信息及资源均来自无忧音乐网,被告仅提供网络链接服务,且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停止涉案歌曲的链接服务,因而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试听服务,但通过被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ASP程序源码、铁通申请 IP地址调查回复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网站所播放的涉案歌曲系通过链接无忧音乐网的数据库服务器进而获得音乐文件地址路径取得,所以被告的行为在技术角度上讲应视为是一种链接行为,因而不构成侵犯原告录音制品作者权。
同时,本案原告没有向被告发出任何形式的警告,而被告在原告起诉后,立即中断了链接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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