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客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2014年03月28日13:4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果说黑客行为更多的是一种技术手段,技术手段本身是不存在承担责任一说的,。至于使用了这种手段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我们要根据其使用目的和造成的损害来分析,下面我们逐项来讨论这些黑客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盗窃资料

  需要盗窃的资料一般来说都是保密资料。根据资料的不同性质,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A、如果盗窃的被国家视为机密资料,是构成犯罪的,例如国家英语四级考试的试题涉嫌被人用黑客手段盗窃了,这个黑客就要被判刑了;

  B、如果通过黑客手段盗窃其他单位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C、如果普通保密资料也可能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攻击网站,造成网路堵塞

  不管是出于竞争的目的,恶意攻击,还是出于好玩的心里故意造成其他网站网路堵塞,造成其他人无法访问,那么都将对其他网站造成损失,造成了损失当然是要赔偿的。如果是大型网站,交易繁忙,网路堵塞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黑客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

  3、进行恶作剧,删除、更换网页

  进入别人的网站,将人家的首页更换成一张色情图片,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黑客的想法不过是恶作剧而已,但是对这些网站将造成一定的损害。有的很多网站是长期不更新的,也没有人专门维护,网页被更改可能长时间不被发现。大部分网站往往是作为公司形象进行宣传的,这样一更改公司形象大受影响,也一定要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是享有著作权的,你擅自给改了,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也有的黑客喜欢将别人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破译,然后将用户名和密码挂在网络上。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属于商业秘密,如果将他人的商业秘密公布在网络上当然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进入网站,告知漏洞

  悄然进入别人的网站,不声不响又走了,然后给网站发封信,告知其网站安全有漏洞。就象徐志摩再别康桥“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非法进入别人的网站却没有这么浪漫,感觉就象小偷进了自己家,不偷任何的东西,还留字条:“你的门锁该换了”,让人虚惊一场,更让人没有安全感,但是要追究责任恐怕也很困难。没有丢东西,够不成盗窃,没有损害,谈不上赔偿。但是毕竟给人造成精神的压力,如果要求索赔精神损失也是说得过去的。

  当然黑客做法很多,对于他们的行为性质需要根据他们的行为目的,造成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

  黑客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规定了相应两种和计算机有关的犯罪,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1、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构成的犯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条规定只要实施了这样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管是不是造成了什么损失,即使是倒此一游也不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这是选择罪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功能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构成破坏计算机数据、程序罪;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构成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罪

  构成以上犯罪一般将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如果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是黑客喜欢做的事情,黑客因为年龄比较少,对很多事情缺乏基本的判别能力,他们由好奇心态的驱使,一不小心却构成了犯罪,所以黑客们还是不要“黑”为好。

  相关阅读:

  网络黑客是怎样实施网络侵权行为的?

  黑客大体上应该分为正、邪两类,正派黑客依靠自己掌握的知识帮助系统管理员找出系统中的漏洞并加以完善,而邪派黑客则是通过各种黑客技能对系统进行攻击、入侵或者做其他一些有害于网络的事情。 网络邪派黑客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学习技术 互联网上的……[更多]

  网络侵权愈演愈烈,“倍夺分”案终审告捷

  随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深圳市希望之光计算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历时近两年,终于作为侵权人的希望之光公司,将要为他们的拿来主义付出相应的代价了。 2005 年11月15日,……[更多]

  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都是那些?

  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都是那些?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 (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1.提示规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网络侵权知识排行榜
网络侵权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