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收集,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发现、取得和保全各种同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活动。
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有以下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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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只能是提供证据的主体,而不是收集证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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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集证据的工作是由发现证据、提取证据和固定证据三个环节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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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
证据的收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证据收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为此公安、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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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稳定性只是相对的,证据材料也不例外。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罪行,可能破坏现场、毁灭罪证;各种自然因素也可能破坏甚至毁灭犯罪现场或犯罪行为造成的痕迹;保留在人们意识中的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的减弱,也可能逐渐变得淡漠或失真,等等。总之,犯罪发生之后,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提取证据,并用有效方法加以保全,则证据很可能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被歪曲,甚至被毁灭。所以,为了获得丰富的、真实可靠的证据,就要求必须主动、及时地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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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计划可以避免盲目性,增强自觉性,从而使收集证据的活动更有成效地进行。当然,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确定目标、制定计划,而应该在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目的,制定计划。同时,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也要相应地对原来的计划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确定目的和计划,以使目的和计划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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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所谓要客观,就是要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去了解它,并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尊重客观事实,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所谓要全面,就是既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责的证据材料,也要注意收集证明无罪的证据材料和可能减轻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证据材料,反对主观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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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所谓要深入,就是收集证据的活动不能停留在表面现象上,而要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发现并提取真正同案件有关并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的证据材料。所谓要细致,就是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要坚持严谨的工作作风,注意证据材料的各种细节,注意一切可疑的现象,决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司法实践证明,在某种情况下,一些不引人注目的物体或物质痕迹,一些细致入微的现象,在经过认真调查后,可能成为查明案情的重要线索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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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靠群众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广大群众是人民司法机关的力量源泉。长期的司法实践证明,只有紧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才可能及时地发现线索,收集到必要的证据。如果脱离群众,搞神秘主义,则势必使自己变成聋子或瞎子。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整个社会科学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动向等,都要求司法机关必须特别注意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收集证据时必须特别注意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方法,以切实保证能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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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收集证据的方法及其程序,都作了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法地收集证据,不仅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且有利于发现并取得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情和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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