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擅自播放他人歌曲要赔

2014年04月01日15:5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伤心情歌MV精选》是由中唱艺能公司出品,九洲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的DVD专辑,专辑中收录了《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音乐电视作品。2011年,中唱艺能公司与北京至上寓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唱艺能公司将上述作品在中国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至上寓乐公司管理,并允许其将合同项下权利或义务之一部分或全部,转授、分授或转让给第三方。不久,至上寓乐公司、河南省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中唱艺能公司三方签订了《音像著作权转授权合同》,至上寓乐公司将其拥有的上述作品在河南省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给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管理。

  之后,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公司发现河南省西峡县金帝娱乐城未经其授权,亦未经中唱艺能公司及至上寓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以卡拉OK方式放映《伤心情歌MV精选》中《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放映并从KTV曲库中删除《爱过就足够》、《青藏高原》、《走进西藏》等22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法官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22首音乐电视作品,已经侵害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伤心情歌MV精选》DVD光盘的封套背页标注了“本专辑所有作品的词、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均属中唱艺能公司所有”的字样,其中包含了涉案的22首作品,可以认定中唱艺能公司为涉案2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对侵权赔偿确定的原则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主要赔偿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据此,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作品的市场价值、流行时间及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每首作品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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